王某与某商行(个体工商户),某乙童装店(个体工商户),某甲童装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2026)粤0604民初29013号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判决日期2026年09月14日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粤0604民初29013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胜萍,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童装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程某。
被告:某乙童装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陈某。
被告:某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程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甲童装店、某乙童装店(个体工商户)、某商行(个体工商户)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送达日期为2026年9月4日),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英姿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昀仪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主任电话:13456991100 (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mail@zhiqiao.cn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微信联系方式

微信联系方式

总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7号钱江浙商创投中心3幢211室

上海分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9号来福士广场T2-23F

友情链接:

律化带合同库    律化带科技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2016 浙ICP备1602164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5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