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粤0604民初29016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胜萍,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童装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程金花。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童装店、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送达日期为2026年9月4日),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英姿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昀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