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粤0604民初2375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镭,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政,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2026年9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50元,原告多预交的125元由本院退回。
审判员 陈秀玲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销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