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粤0604民初23792号
原告:彭某,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服装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郭某。
被告:某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陈某。
原告彭某与被告某服装店、某工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2026年9月11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陈秀玲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销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