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某乙公司、某甲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2026)沪0106民初21885号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判决日期2026年08月05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沪0106民初21885号
原告:陈某,女,199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上海民维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桂凡,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立新
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诗蕊
书 记 员 王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 (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微信联系方式

微信联系方式

总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7号钱江浙商创投中心3幢211室

上海分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9号来福士广场T2-23F

友情链接:

律化带合同库    律化带科技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2016 浙ICP备1602164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5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