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2026)闽0302民初5324号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判决日期2026年08月05日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闽0302民初5324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玉婷,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回对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郭升
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林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 (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微信联系方式

微信联系方式

总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7号钱江浙商创投中心3幢211室

上海分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9号来福士广场T2-23F

友情链接:

律化带合同库    律化带科技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2016 浙ICP备1602164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5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