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与陈某,某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石首市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2026)鄂1081知民初108号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判决日期2026年07月16日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鄂1081知民初10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杰,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200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谌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卫国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俊阳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 (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微信联系方式

微信联系方式

总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7号钱江浙商创投中心3幢211室

上海分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9号来福士广场T2-23F

友情链接:

律化带合同库    律化带科技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2016 浙ICP备1602164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5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