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沪0104民初18400号之一
原告:某电池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喆,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96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燕,上海萃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杜雯,上海萃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电池公司与被告陈某、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9日立案。原告某电池公司于202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某电池公司申请撤回对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电池公司撤回对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宋思杰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芮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