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2026)苏0211民初11651号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判决日期2026年09月01日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苏0211民初11651号
原告:唐某,女,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玉婷,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许 丹
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辰洁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主任电话:13456991100 (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mail@zhiqiao.cn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微信联系方式

微信联系方式

总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7号钱江浙商创投中心3幢211室

上海分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9号来福士广场T2-23F

友情链接:

律化带合同库    律化带科技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2016 浙ICP备1602164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5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