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浙01民初176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蔚然,浙江浙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张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6日立案。同年9月4日,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静
人民陪审员 喻小玲
人民陪审员 周 军
二〇二六年九月七日
技术调查官易云杰
书记员季丽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