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鄂08民初6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店(个人独资),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投资人:谢某,女,200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告:北京某平台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店(个人独资)、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国林
审判员 王 冉
审判员 董菁菁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文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