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与某工厂,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2026)粤1972民初38314号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判决日期2026年08月13日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粤1972民初38314号
原告:金某,女,199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厂,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陈某甲,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原告金某与被告某工厂、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2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作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某承担。
审判员 汤 锋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章碧煌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 (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微信联系方式

微信联系方式

总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7号钱江浙商创投中心3幢211室

上海分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9号来福士广场T2-23F

友情链接:

律化带合同库    律化带科技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2016 浙ICP备1602164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5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