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川0108民初29366号
原告:张某,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飞,河南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某平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晨翔,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5年12月15日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甲公司、北京某平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丁翔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黎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