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某甲公司,北京某平台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2025)川0108民初29366号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判决日期2026年07月10日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川0108民初29366号
原告:张某,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飞,河南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某平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晨翔,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5年12月15日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甲公司、北京某平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丁翔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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