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粤0604民初15908号
原告:彭某,女,汉族,1988年6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母某。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母某。
某乙工厂、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6年6月29日以本案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某丙工厂、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陈红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