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平台恶意错误投诉导致加倍赔偿
【裁判要旨】
一审
本案中,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金牛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其通知错误,既不及时撤回也不更正错误通知,或者改变维权策略和方式,而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反复提交错误通知,恶意阻挠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鹏飞正常经营活动,阻滞原告网络销售商品,构成恶意发出错误通知。
对于此类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整和规范,首先应当适用特别法电子商务法予以调整,其次适用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侵权责任一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予以补充规范,同时还应受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一审法院确认武汉金牛公司是全案恶意投诉行为的实施者,对全案恶意投诉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杭州务新公司与武汉金牛公司是第一阶段恶意投诉行为的共同实施者,构成共同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对第一阶段恶意投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芜湖汇德公司与武汉金牛公司是第二阶段恶意投诉行为的共同实施者,构成共同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对第二阶段恶意投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武汉金牛公司投诉行为的性质。武汉金牛公司提出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不具备实质审查商标侵权能力,但又反复向该平台以投诉的方式通知刘鹏飞构成侵权,在缺乏有关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刘鹏飞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对投诉行为的处理结果判断武汉金牛公司投诉是否错误并无不当。
同时,有证据表明,武汉金牛公司投诉并非基于制止侵权行为,而是故意阻扰刘鹏飞正常网络销售经营活动,达到让刘鹏飞淘宝店铺扣分或删除商品链接,进而可能退出淘宝电商平台的目的,前述投诉行为严重扰乱电子商务平台的良性竞争秩序,损害电商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基于案涉错误通知,淘宝公司后台都会对刘鹏飞店铺采取持续时间不一的店铺信誉积分扣分、下架商品等处罚措施,而因为淘宝店铺并非实体商铺,消费者选择商品或商家更多依赖于口碑、商誉或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因此,无论最后是否申诉成功,是否解除处罚措施,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刘鹏飞淘宝店铺的信用,带来交易机会减少、客户流失、商誉下降、销量减少的损失,且针对武汉金牛公司的每次错误通知,刘鹏飞都要进行多次申诉以维护自身的权利,必然带来其时间、人力、物力的损失,一审法院确定武汉金牛公司加倍赔偿刘鹏飞并无不当。

(图为涉案商标)
【附判决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民终1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工业园金福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该公司法规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锋,该公司法规部法务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鹏飞,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健,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宇美,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务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60号3楼327室。
法定代表人:刘亚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芜湖汇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园C3#楼2层。
法定代表人:朱贵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金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鹏飞、原审被告杭州务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务新公司)、原审被告芜湖汇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汇德公司)及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汉金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王维锋,被上诉人刘鹏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健、贾宇美,原审被告芜湖汇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贵学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杭州务新公司、原审第三人淘宝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金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鹏飞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刘鹏飞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武汉金牛公司的投诉行为系错误通知,并构成重复投诉、恶意投诉错误,武汉金牛公司系合法投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及适用加倍赔偿不当。
刘鹏飞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的错误通知判断依据和规则合法、合理;2.一审法院认定的恶意通知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认定武汉金牛公司、杭州务新公司和芜湖汇德公司共同侵权正确;3.一审适用加倍赔偿正确。
杭州务新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杭州务新公司按照委托人武汉金牛公司的指令进行投诉,该行为是按照阿里巴巴平台的投诉规则进行,不存在侵权,且疑似假货确认的权利在于武汉金牛公司,杭州务新公司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芜湖汇德公司述称,该公司接受武汉金牛公司委托向淘宝平台投诉系合法行为,网络昵称“maodun2013”并非其员工,其发表的不当言论与芜湖汇德公司无关,且即使本案构成侵权,责任也应由武汉金牛公司承担,一审判决芜湖汇德公司在35万元范围内与武汉金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当。
淘宝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刘鹏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武汉金牛公司、杭州务新公司和芜湖汇德公司立即停止对刘鹏飞经营的“乌金建材经营部”淘宝店铺的恶意投诉行为;2.武汉金牛公司、杭州务新公司和芜湖汇德公司共同向刘鹏飞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开支)300万元;3.武汉金牛公司连续十日在其官方淘宝店铺显著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以消除其恶意投诉行为给刘鹏飞“乌金建材经营部”淘宝店铺造成的不良影响;4.武汉金牛公司、杭州务新公司和芜湖汇德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刘鹏飞工商注册登记有字号为“九龙坡区乌金建材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95号第一层7号门面。2011年10月26日,刘鹏飞在taobao.com淘宝网开设了掌柜名为“重庆鹏程贸易”,店铺名为“乌金建材经营部”的网店,地址为https://shop69387972.taobao.com,网店主要销售五金、建材、电器、文具、日杂(不含烟花爆竹)、百货(不含农膜),店铺信息显示该店的等级为蓝冠,店铺好评率99.7%,“描述相符、服务态度、物流服务”三项评分均为4.8分。
武汉金牛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220,经营范围为管材、管件系列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阀门、泵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塑料及不锈钢制品、型材、装饰材料批发、零售;管材、型材及管件机械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等。被告武汉金牛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在taobao.com淘宝网上开设了掌柜名和店铺名为“金牛管业家居旗舰店”的网店,该网店主要销售“金牛”品牌的PPR管、分水器、阀门等产品。
杭州务新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6日,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商务技术、电子产品;网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网页设计、品牌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等。
芜湖汇德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6日,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专利信息咨询,商标信息咨询,商标设计,商务信息咨询等。
淘宝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4日,是taobao.com淘宝网的经营者。淘宝公司为保护知识产权,专门设立有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注册该平台账户,并通过该平台对淘宝网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发起投诉。
2017年12月8日,甲方武汉金牛公司与乙方杭州务新公司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合同》,合同主要载明,甲方为维护服务品牌形象,针对淘宝网、天猫网、阿里巴巴、京东、1688、农村淘宝、苏宁易购等商城存在的侵权行为,特委托乙方提供网络维权服务。购买鉴定:购买店铺的产品后,通过甲方鉴定其真伪,并出具鉴定证明。
一、服务内容(价格维护、假货打击、渠道管控、分销招募、同行分析)。
1.低价侵权管控。
甲方向乙方提供单品产品型号及最低售价清单,对指定平台中同型号且低于最低售价并同时存在商标侵权(指未经授权突出使用权利人商标)的宝贝链接进行监控及投诉删除处理……(1)操作流程:由乙方全程负责侵权链接釆集,淘宝知识产权投诉,以及投诉反馈等环节。每月投诉3次,具体处理时间可由双方协商;(2) 处理时效:单品投诉删除处理一般自投诉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复杂情形下可适当延长二至三个工作日;(3) 处理量:双方约定年度品牌链接处理量不限;(4)处理效果:针对甲方确认要删除的商品链接名单,须达到相关侵权产品链接被删除或商城集市店铺被扣2分的效果,其中删除成功率或扣分成功率须达到95%以上,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相应款项。乙方处理完商品链接名单后需一个工作日内提供反馈结果给甲方。
2.指定平台上有关商品的链接,若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商标权(突出使用)、版权(盗用官方网站或旗舰店的产品图片或详情、代言人形象图片)、刮码(去除防伪码销售的行为)保证处理率为100%。若筛选的链接没有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则处理率不做保障。除购买鉴定之外其他打击方式3-10个工作日,投诉结果:链接删除、店铺扣分。
3.指定平台上有关品牌的链接,无知识产权侵权,通过购买鉴定投诉,结果2种:(1)被投诉方三个工作日提供不了有效证件(经销协议或合同、授权书、进货发票或进货单);指定平台按照假货处理,店铺关于品牌产品的链接被删除,12分起扣,店铺屏蔽15天;(2)被投诉方在三个工作日之内提供了以上需要的资质材料,乙方投诉失败,之前删除的链接恢复,乙方提供对方申诉的材料给甲方,协助甲方追查渠道货源。备注:购买鉴定中涉及到的购买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可选择自己代付,乙方不额外收取服务费。涉嫌假冒产品经甲方同意后才购买……
三、甲方权利义务
2.甲方应保证所有向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如因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问题导致乙方被第三方追责、索赔或其他造成乙方不利或损失情形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包括但不含律师费在内的全部合理费用。3.对于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的投诉行为,甲方不得主动要求撤销投诉,如主动撤诉导致甲方在指定平台被列为黑名单或造成其他不利损失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每月搜集优先重点打击的链接(如无优先重点打击链接,可忽略,乙方会按照甲方需求自行搜索),提交给乙方处理,并可以核实乙方处理效果。
5.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且甲方的网上销售平台建立后,向乙方提供在指定平台上所有禁止或限制销售的产品型号,以及其他型号在甲方的网上销售平台上的最低销售价格文件
6.甲方对乙方及乙方员工的身份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员工个人信息、联系方式、住址等。
7.甲方安排制定服务对接人与乙方对接,若甲方对接人更换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乙方权利义务
2.乙方应以合法的方式、手段开展网络维权服务,如乙方在提供网络维权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从而导致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享有提供服务所需设备、软件的全部权利和服务账号的使用权同时甲方享有服务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因服务需要为甲方在淘宝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中注册的服务账号,服务完毕后将对账户进行注销处理同时不能影响甲方在后期申请维权账户。
6.乙方对甲方及甲方员工的身份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员工个人信息、联系方式、住址等。
7.乙方每月汇总投诉数据并以书面表格的形式反馈给甲方,以便甲方监督审查。每月反馈1次处理链接的报表10.乙方为双方对接人建立“维权专项沟通渠道”(其中包含至少2名客服人员),保障双方沟通的顺畅九、双方关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对方任何行为的权利。任何一方的职员不是对方的雇员,也不是对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对对方及其劳动关系和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公司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
武汉金牛公司2018年3月29日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出具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授权委托证明》载明,武汉金牛公司委托刘俊杰作为知识产权代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止并清除存在于阿里巴巴平台上的任何仿冒、假冒及其任何侵犯和损害武汉金牛公司知识产权行为,具体授权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全权代表武汉金牛公司向阿里巴巴平台投诉任何侵犯武汉金牛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投诉、递交证据、回应反通知、沟通联系、协助查处工作、接受有关文书、接受调解、进行和解、撤销投诉等);
2、对涉嫌侵犯武汉金牛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嫌疑商品进行购买并进行真伪鉴定,出具鉴定书等。授权书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杭州务新公司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记载,杨永忠(公民身份证号5225XXXXXXXXXXXXXXX)为该公司监事。
2019年10月14日,甲方武汉金牛公司与乙方芜湖汇德公司签订《汇德电商客户服务协议》。该协议主要载明,本协议是双方就金牛管业、金牛管、金牛角、沃盾品牌电商平台维权管控等相关事项所订的有效合约。
一、定义。
1.1电商平台维权管控:指甲方提供相关权利权属证明资质,乙方通过这些资质提供相应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假货打击等服务和软件搜索分析支持。1.2品牌责任方:指品牌权利归属人或已取得权利人相关授权的企业或个人。1.3电商平台:指淘宝、天猫、京东、闲鱼、1688、爱淘宝、农村淘宝、天猫特卖和天猫精选。1.4维权管控:在甲方提供权利资料后,乙方根据平台规则对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主体(多为链接)釆取技术手段投诉达到警告、删除、屏蔽、清退等结果,从而协助保护品牌相关产品、价格体系、渠道秩序等利益。
二、服务方式。
2.1平台服务内容包括授权和非授权店铺价格、图片、客服销售、敏感词语等违规销售行为监测、打击处理;服务手段包括知识产权和渠道处理为主,买货为辅,常规违规链接可直接进行知识产权处理,顽固链接进行买货(如遇针对性买货处理时,乙方应取得甲方同意方可进行,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取证)和渠道处理。每周品牌监测报告一次,包含品牌在全网中的正负面信息及人群属性等大数据信息(其中汇报文档内容包括产品链接、链接处理进度结果)。
2.2项目执行标准。第1个月工作内容:建立金牛管业、金牛管、金牛角、沃盾电商维权项目组,组织团队,明确项目章程及双方接口人,系统筛查和人工处理同步进行,做到全天候审查,并进行处理。完成指标:完成淘宝、爱淘宝、天猫、天猫特卖、天猫精选、京东、闲鱼、1688、农村淘宝上的75%以上的链接处理。第2个月工作内容:处理全平台最后剩余链接,对全网违规店铺进行全面投诉处理,并人工对投诉的店铺进行沟通,以防止发生负面报道。完成指标:(完成全网问题链接)+(当月新增链接)的处理工作,统计的店铺。第3个月工作内容:重新明确违规商家名单及相应权重,根据商家态度及打击情况,重新制定打击计划,将顽固商家清除,反复强化政策和制度,以及维权成果,树立品牌形象和维权决心。完成指标:完成现有违规链接的清除,让所有商家都知晓品牌商的销售政策和打击力度。第4个月至第12个月工作内容:整个违规商家及违规商品将趋于平衡状态,很多商家会不断试探打击力度,需要保证第一时间对商家进行警告,对于警告无果商家,进行全力致命打击,每周与商家进行一次互动沟通,每月通告他们销售政策及打击结果。总会不断冒出顽固新生商家,需要不停强化政策,以及完整预警机制。
三、品牌责任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3.2甲方提供的维权资质资料应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且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享有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如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因非正规性违反有关法律或者本协议之规定,使乙方遭受任何相关损失,受到第三方的索赔,或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使乙方免责,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用。
3.3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品牌信息,如搜索关键词、产品属性、限价表等文件,后期如有变化时应及时补充更新。
3.4甲方应安排指定服务对接人与乙方对接,当对接人发生更换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四、汇德电商(乙方)的权利义务……
4.2对于非常规操作(如投诉清退店铺等严重处罚措施),乙方所采取的投诉方式应提前向甲方进行沟通确认。
4.3乙方的工作成效及结果有义务配合甲方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等双方沟通确认清楚的形式反馈甲方进行核实……
4.5乙方应安排指定服务对接人与甲方对接,当对接人发生更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五、保密条款……
5.2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员工的身份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住址、联系电话等联络信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被投诉方或者平台用户透漏乙方及乙方员工任何信息。若甲方未经允许透漏乙方及乙方员工信息造成乙方及乙方员工受到伤害的,甲方承担一切法律及赔偿责任。
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为甲方所建立的品牌维权独立账号,在甲乙双方合同终止后乙方将维权账号作废并提供证明。六、服务内容及费用支付。
6.1乙方服务形式。乙方处理的链接涉及侵犯甲方商标权、著作权内容,处理结果为:删除侵权产品,店铺扣2-6分。其它未授权的违规链接,处理结果为:全部删除违规链接或下架违规销售的产品。……
6.3服务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12个月,从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止。
武汉金牛公司2019年9月6日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出具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授权委托证明》载明,武汉金牛公司委托潘文作为知识产权代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止并清除存在于阿里巴巴平台上的任何仿冒、假冒及其任何侵犯和损害武汉金牛公司知识产权行为,具体授权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全权代表武汉金牛公司向阿里巴巴平台投诉任何侵犯武汉金牛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投诉、递交证据、回应反通知、沟通联系、协助查处工作、接受有关文书、接受调解、进行和解、撤销投诉等);2、对涉嫌侵犯武汉金牛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嫌疑商品进行购买并进行真伪鉴定,出具鉴定书等。授权书有效期至2020年9月6日。
刘鹏飞经营的“乌金建材经营部”淘宝店后台记录显示,自2018年2月至2020年3月共收到7次以武汉金牛公司作为权利人发起的投诉。淘宝公司后台记录信息显示,自2018年2月至2020年3月共有八次完整的投诉记录:
(一)2018年2月23日第一次投诉、申诉的情况
投诉方名称:武汉金牛公司;投诉单号:201802231632408355;知识产权名称:第7168783号“金牛”商标。投诉理由:商标权-假货-未生产此样式或型号的产品,具体理由是“我司产品生产厂家均为武汉金牛公司,除此厂家之外我司没有授权其他任何人、任何公司、任何厂家等生产此款形式,以下链接产品并非我司生产,却使用我司商标金牛,故此确定以下商品均为假货,损害我司利益及声誉,烦请小二(注:指平台审核工作人员)审核";被投诉商品:正品防伪武汉金牛管业PPR水管6分内丝直接DN25*l/2管转4分内牙头;商品ID:16432589247。
淘宝公司审核投诉情况:2018年2月23日,投诉审核通过;刘鹏飞第一次申诉情况:2018年2月26日,刘鹏飞向平台申诉说明“此商品为武汉金牛公司生产,权利人在每一个此类商品上都有一个随机防伪编码,我们随机从库存商品中抽取一个,通过权利人官网能正常查询,并且编码查询有次数提示”,并附武汉金牛公司官网图、防伪查询图、产品实物图、防伪编码图、查询结果图等。防伪查询结果显示产品编码4265634971368626真实有效,是武汉金牛公司生产的正宗“金牛角”产品,请放心使用;淘宝公司审核第一次申诉情况:2018年3月1日,审核不通过申诉,并备注“请提供可以证明贵方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有效材料”;
刘鹏飞第二次申诉情况:2018年3月5日,刘鹏飞向平台申诉说明“1.请平台增设防伪码查询方式申诉;2.官网防伪码查询结果已经证明权利人有生产此产品;3.提供武汉金牛公司官方产品报价书和产品宣传画册;4.表示权利人是为了管控网络销會、控价才做的投诉”;淘宝公司审核第二次申诉情况:2018年3月8日,审核通过刘鹏飞申诉。
(二)2018年2月25日第二次投诉、申诉情况
投诉方名称:武汉金牛公司;投诉单号:201802251435442496;知识产权名称:第7168783号“金牛”商标;投诉理由:商标权-假货-不存在此样式或型号,具体理由为“我司产品生产厂家均为武汉金牛公司,除此厂家之外我司没有授权其他任何人、任何公司、任何厂家等生产此款式,以下链接产品非我司生产,却使用我司商标'金牛’故此确定以下店铺出售的商品均为假货,损害我司利益及声誉,烦请小二审核”;被投诉商品:武汉金牛管业PPR水管4分六分双活接阀20双熔接铜球阀门25总阀灰色;商品ID:14002370411;
淘宝公司审核投诉情况:2018年2月26日投诉审核通过,淘宝公司后台将金牛公司的投诉理由修改为“商标权-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滥用商标关键词”;
刘鹏飞第一次申诉情况:2018年2月27日,刘鹏飞向平台申诉说明“此链接商品为权利人生产,商品商标图案为“金牛角”“我们在标题和详情中基于商品品牌、厂名等描述,为合理性使用,不构成不当使用商标",并附武汉金牛公司官网图、防伪查询图、产品实物图、防伪编码图、查询结果图。防伪查询结果显示产品编码2897937017315507真实有效,是武汉金牛公司生产的正宗“金牛角”产品,请放心使用;
淘宝公司审核第一次申诉情况:2018年3月1日,淘宝公司后台审核不通过申诉,并备注“您被投诉的原因是投诉方认为您的商品侵犯其商标权,建议您可以参考申诉指引内容中的商标权-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部分针对性地进行申诉”;
刘鹏飞第二次申诉情况:2018年3月5日,刘鹏飞向平台申诉说明“本链接中,标题和详情说明以及图片都只有关于商品的品牌等介绍,不是为了销售其他品牌的产品来冒用权利人的商标”“是对商品的合理描述,不应当构成侵权”,并提供武汉金牛公司的产品报价书和产品宣传画册;淘宝公司审核第二次申诉情况:2018年3月8日,淘宝公司后台审核通过刘鹏飞申诉。
(三)2018年6月19日第三次投诉、申诉情况
投诉方名称:刘俊杰;投诉单号:201806191403490023;知识产权名称:第7168783号“金牛”商标;投诉理由:商标权-假货-不存在此样式或型号,具体理由为“我司产品生产厂家均为武汉金牛公司,除此厂家之外我司没有授权其他任何人、任何公司、任何厂家等生产此款式,以下链接产品非我司生产,却使用我司商标'金牛’故此确定以下店铺出售的商品均为假货,损害我司利益及声誉,烦请小二审核”;
被投诉商品(6个):正品防伪武汉金牛管业PP-R水管DN20*l/2内丝弯头4分内牙弯头内弯、正品防伪武汉金牛管业六分PP-R水管DN25*3/4内丝直接6分内牙直通、防伪武汉金牛管业PP-R水管外丝弯头DN25*3/4六分外螺纹弯头、正品防伪武汉金牛管业PP-R水管6分内丝直接DN25*l/2管转4分内牙头、武汉金牛管业PP-R水管4分六分双活接阀20双熔接铜球阀门25总阀灰色、防伪正品武汉金牛管业PP-R管材6分热水管DN25*3.5MM水管加厚红线管;商品ID:14002370411、15336443607.16432589247、17852015317.20799740255.20945836618;淘宝公司审核投诉情况:2018年6月19日投诉审核通过,淘宝公司后台将金牛公司的投诉理由修改为“商标权-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滥用商标关键词”;
刘鹏飞第一次申诉情况:2018年6月20日,刘鹏飞向平台申诉说明“标题和详情说明以及图片都是关于商品的品牌等介绍,不是为了销售其他品牌的产品来冒用权利人的商标等,都为合理性使用商标说明”,并附有武汉金牛公司宣传画册图、防伪查询图、产品实拍图等;
淘宝公司审核第一次申诉情况:2018年6月20日,淘宝公司后台审核不通过申诉,并备注“建议您可以参考申诉指引内容针对性地进行申诉”;
刘鹏飞第二次申诉情况:2018年6月24日,刘鹏飞向平台申诉说明“六个商品都为权利人自己生产,并且是通过正规途径进回”“所有使用到权利人商标及知识产权文字等标识都为合理使用”,并附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常见问题问答说明及产品实拍图;
淘宝公司审核第二次申诉情况:2018年6月25日,淘宝公司后台审核不通过申诉,并备注“烦请贵方对照所售商品型号一一对应,请同时提供产品在品牌方官网/天猫商城旗舰店链接地址及对应显示链接信息地产品页面截图(截图需包含网页地址栏及所售产品),或同时提供画册封面封底及一致产品的画册宣传页实拍图”。刘鹏飞未就该次投诉再发起申诉。
(四)2019年11月9日第四次投诉、申诉情况
投诉方名称:潘文;投诉单号:201911091428490173;知识产权名称:第26277149号“金牛”商标;投诉理由:商标权-假货-真假对比,并提供了真假对比图,具体理由为“1.我司正品1处铜件处刻有字母F;而网售假货1处却并无;二者明显存在差异;2.我司正品2处为绿色PPR环保材质;而网售假货2处却为白色。二者明显存在差异”;被投诉商品:武汉金牛PPR水管6分弯25直接三通内丝弯头球阀截止阀外牙三通3/4,商品ID:20945500943;
淘宝公司审核投诉情况:2019年11月13日投诉审核通过;刘鹏飞第一次申诉情况:2019年11月16日,刘鹏飞向平台申诉说明“平台没有把投诉方的投诉凭证传给我们”“没有看到之前,我们没有办法作出有针对性的申诉”,并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规定截图、“maodun2013"与其聊天记录截图、金牛公司维权通知等;
淘宝公司审核第一次申诉情况:2019年11月16日,淘宝公司后台审核不通过,并备注“建议您可以参考申诉指引内容针对性地进行申诉”;
刘鹏飞第二次申诉情况:2019年11月18日,刘鹏飞向平台申诉说明“因平台违法不向我们提供投诉凭证、致使我们没法做出针对性的申诉,选择这个画册只是一个无奈之举”,并提供了金牛公司画册和产品实拍的对比图;淘宝公司审核第二次申诉情况:2019年11月19日,淘宝公司后台审核通过刘鹏飞申诉。
(五)2020年2月19日第五次投诉、申诉情况
投诉方名称:潘文;投诉单号:202002191040496252;知识产权名称:第5189527号“金牛管业”商标;投诉理由:商标权-假货-真假对比,并附真假对比图,具体理由为“1.我司正品1处铜件刻有字母F,而网售假货1处却并无;二者存在明显差异;2.我司正品2处为绿色环保材质,而网售假货2处为灰色,二者存在明显差异”;被投诉商品:武汉金牛PPR水管6分弯25直接三通内丝弯头球阀截止阀外牙三通3/4,商品ID:20945500943;
淘宝公司审核投诉情况:2020年2月19日投诉审核通过;
刘鹏飞第一次申诉情况:2020年2月19日,刘鹏飞向平台申诉说明“要求平台提供权利人投诉证据”“平台违法不提供”“致使我们没法做出有针对性的申诉”,并提供金牛公司画册和产品实拍对比图;淘宝公司审核第一次申诉情况:2020年2月20日,淘宝公司后台审核不通过,并备注武汉金牛公司的具体投诉理由;
刘鹏飞第二次申诉情况:2020年2月20日,刘鹏飞向平台申诉说明“权利人是把绿色产品拿来与被投诉的灰色产品作为比对”“如权利人要投诉灰色产品为假货,首先他要提交一个声明自己从没有生产过灰色产品,才能以提供绿色产品作为对比的前提条件”“实际投诉的材料我们并不清楚”,并提供了灰色产品实拍图,图片中的产品标有“重庆总代理出货''“重庆地区专供”字样或标识。
淘宝公司审核第二次申诉情况:2020年2月21日,淘宝公司后台审核不通过,并备注“要求提供能够支持贵方主张合理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刘鹏飞第三次申诉情况:2020年2月29日,刘鹏飞向平台申诉说明“绿色材质与这个灰色不是同一颜色产品系列,没有可比性”“结论1提到的F,因被投诉人商品为一个产品系列,里面有不带金属的管件,也有带金属丝牙的管件和带金属的阀门”“比对商品为绿色,无可比性”,并提供金牛公司官网截图及官网产品和其出售商品的对比图;淘宝公司审核第三次申诉情况:2020年3月2日,淘宝公司后台审核通过刘鹏飞申诉。
(六) 2020年2月27日第六次投诉、申诉情况
投诉方名称:潘文;投诉单号:202002271059054937;知识产权名称:第15552460号图形商标;投诉理由:商标权-假货-真假对比,具体理由为“我司正品1处为绿色PPR环保材质;而网售假货1处却为其他色”;投诉商品:武汉金牛PPR水管20弯头4分热水管直接三通球阀截止阀内牙弯头外丝,商品ID:15396731238;
淘宝公司审核投诉情况:2020年2月27日,淘宝审核未通过投诉,并向投诉方备注“若贵方投诉真假比对,烦请提供贵方正品与被投诉商品的具体区分依据(请以图文结合的方式附件提交),同时请注意:1.贵方提供的正品与被投诉商品的图片需为同一款商品,若非相同款式产品的对比,将无法确认被投诉商品为假冒。2.价格、销售渠道对比无法作为有效真假对比材料”。此次投诉未获淘宝公司审核通过。
(七) 2020年3月2日第七次投诉、申诉情况
投诉方名称:潘文;投诉单号:202003020916214252;知识产权名称:第1520832号“金牛角”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投诉理由:商标权-假货-真假对比,具体理由为“我司正品1处无字母;而网售假货1处却有字母;二者明显存在差异”;投诉商品:武汉金牛PPR水管20弯头4分热水管直接三通球阀截止阀内牙弯头外丝,商品ID:15396731238;
淘宝公司审核投诉情况:2020年3月2日投诉审核通过;刘鹏飞第一次申诉情况:2020年3月3日,刘鹏飞向平台申诉说明“要求平台方,为了保证公平原则,尽快按照电商法第42条规定向我们转交权利人的此次投诉证据”“在没有看到投诉证据前申诉,会导致我们凭猜想作出的申诉可能达不到完全针对投诉证据的情况”,并附有金牛公司官网截图、产品比对图及防伪编码图;
淘宝公司审核第一次申诉情况:2020年3月4日,淘宝公司后台审核不通过,并备注“投诉方主张:1.我司正品1处无字母;而网售假货1处却有字母;二者明显存在差异;位置在T形交叉处。请针对性申诉”;
刘鹏飞第二次申诉情况:2020年3月4日,刘鹏飞向平台申诉说明“在没有看到投诉方真假对比材料前,无法作出针对性申诉”“这个商品与权利人投诉编号为20200219040496252的商品为同一个色系中的另一个尺寸,形状一样,但那个同样材料却已申诉成立",并提供金牛官网截图及产品对比图;
淘宝公司审核第二次申诉情况:2020年3月5日,淘宝公司后台审核不通过,并备注“投诉方主张:1.我司正品1处无字母;而网售假货1处却有字母;二者明显存在差异;位置在T形交叉处。请针对性申诉”;
刘鹏飞第三次申诉情况:2020年3月15日,刘鹏飞向平台申诉说明“平台违法不先转送权利方投诉资料,已给被投诉方造成实质性的申诉困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8926号法院判决中,已明确提到平台应该在披露投诉方投诉焦点内容和优化申诉渠道及规则等”“给平台内经营者制造了不当限制”,并附有(2019)浙01民终8926号案件的传票及判决部分内容截图;
淘宝公司审核第三次申诉情况:2020年3月20日,淘宝公司后台审核不通过,并备注“请根据邮件内容针对性申诉”;
刘鹏飞第四次申诉情况:2020年3月21日,刘鹏飞向平台申诉说明“投诉方用于对比的阀门颜色与被投诉的阀门颜色完全不一样”“是两个不同系列的产品,两者之间没有可比性”“投诉方说的字母,实为表示水流方向的箭头,在权利人另一个投诉中,他的文字投诉理由就清楚写的是箭头,在这儿却故意把这说成是字母",并附有权利人官网产品图片;淘宝公司审核第四次申诉情况:2020年3月24日,淘宝公司后台审核申诉通过。
(八)2020年3月5日第八次投诉、申诉情况
投诉方名称:潘文;投诉单号:202003051027598350;知识产权名称:第15552460号“金牛角”图形商标;投诉理由:商标权-假货-真假对比,具体理由为“我司正品1处无小箭头标志;而网售假货1处却有;二者存在明显差异”;投诉商品:武汉金牛PPR水管6分弯25直接三通内丝弯头球阀截止阀外牙三通3/4,商品ID:20945500943;
淘宝公司审核投诉情况:2020年3月5日投诉审核通过;
刘鹏飞第一次申诉情况:2020年3月6日,刘鹏飞向平台申诉说明“权利人就同一商品,已多次投诉”“平台一直违法不向我转送投诉人这个真假对比材料,导致我无法针对性申诉”“而且就投诉人多次投诉和事前投诉人联系我们的旺旺记录看,他是以假货投诉之名达到不允许我在网上销售这款商品的目的”,并附有金牛官网截图、产品对比图及金牛公司官网网址;
淘宝公司审核第一次申诉情况:2020年3月9日,淘宝公司后台审核申诉不通过,并备注“1.我司正品1处无小箭头标志;而网售假货1处却有;二者明显存在差异;1处为T形交叉处,请针对性申诉”;
刘鹏飞第二次申诉情况:2020年3月12日,刘鹏飞向平台申诉说明''我能猜测投诉方用于对比的是截止阀”“如果我猜测正确,确实是比对的截止阀,那投诉人就肯定是恶意投诉,因为这个截止阀是低进高出,不能装反,任何一个厂家做这种产品,都必须标示这一个箭头,没有就不合格,投诉人的产品,也必须有的”,并附有金牛官网截止阀截图、其他店铺的截止阀照片及武汉金牛公司前述投诉中提供的截止阀照片;
淘宝公司审核第二次申诉情况:2020年3月13日,淘宝公司后台审核申诉不通过,并备注“具体官网链接请一并提供”;
刘鹏飞第三次申诉情况:2020年3月14日,刘鹏飞向平台申诉说明“第一次申诉提交有官网地址的”“官网放大图,虽然不很清楚,但也能看出来,官网这个阀门就有箭头,这本来就是必须有的”,并附有金牛公司官网截图和截止阀放大图及武汉金牛公司其他投诉时提供的截止阀照片;
淘宝公司审核第三次申诉情况:2020年3月20日,淘宝公司后台审核申诉不通过,并备注“请根据邮件内容针对性申诉”;
刘鹏飞第四次申诉情况:2020年3月20日,刘鹏飞向平台申诉说明“投诉方用于比对的阀门颜色与被投诉的阀门颜色完全不一样”“是两个不同系列的产品,两者之间没有可比性”“投诉方说到的箭头,本就是产品标准上应该有的,大一点的厂家,生产的这类型产品,都有这么一个标志的”,并附有权利人官网产品图片、武汉金牛公司其他投诉中提供的截止阀图片;
淘宝公司审核第四次申诉情况:2020年3月24日,淘宝审核申诉通过。
域名为taobao.com的淘宝网由淘宝公司经营,该网站上载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规则》就用户注册、用户权利和义务、淘宝公司权利和义务、服务的中断和终止等作出了明确约定,要求用户在网上交易平台上不得买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及其它专有权利的商品。
《淘宝网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范》规定:……第十一条[违规行为类型]会员违规行为分为出售假冒商品(即C类违规)、严重违规行为(即B类违规)及一般违规行为(即A类违规),三者独立扣分、分别累计、分别执行。(一)出售假冒商品,指出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出售盗版商品的行为;(二)严重违规行为,指除出售假冒商品外,其他严重破坏淘宝平台经营秩序或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三)一般违规行为,指除出售假冒商品与严重违规行为外的违规行为。第十二条[违规行为扣分及节点](一)违规行为成立后,淘宝网对会员进行扣分,违规行为的扣分在每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当扣分达到节点时,淘宝网对会员采取相应的节点处理措施……(五)会员的违规次数在每年的12月31日23时59分59秒清零,但以下特殊情形除外:
1.B类违规被查封账户的,次数不清零;2.C类违规实行“三振出局”制。卖家每次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记为“一振”,若同一卖家出售假冒商品累计达三振,不清零,查封账户……第二十四条出售假冒商品。[定义]出售假冒商品,指卖家出售假冒注册商标或盗版商品的行为。[违规行为纠正]淘宝网删除会员所发布过的假冒、盗版商品或信息。[违规类型]出售假冒商品(C类)[违规扣分与违规处理措施]
(一)通过信息层面判断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每件扣C类2分;卖家实际出售的,每次扣C类12分;
(二)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且情节严重的,每次扣C类24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C类48分;
(三)为出售假冒、盗版商品提供便利条件的,每次扣C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C类12分。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淘宝网针对出售假冒商品实行“三振出局”制,即卖家每次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记为''一振",若同一卖家出售假冒商品累计达“三振”,将被查封账户。同时淘宝网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釆取下架商品、删除商品、限制发布商品、限制解冻保证金、支付违约金、查封账户等措施。淘宝公司在对第二十四条出售假冒商品进行规则解读中,有更为细化的规定。
其中第五条第(二)款解释“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的行为包括:卖家所出售的商品经购买并由卖家自认或经权利人鉴定为假冒、盗版商品。第七条对3天内违规行为视为1次进行解释,若卖家因信息层面判断出售假冒商品于当日扣C类2分,次日扣C类2分,第三日扣C类8分,视为出售假冒商品违规1次。违规扣分总计C类12分(3天不超过12分)。若第四日卖家再次因信息层面判断出售假冒商品扣C类2分,则视为第2次违规。
第一次2018年2月23日投诉,淘宝公司后台对刘鹏飞店铺进行扣2分,下架商品的处罚,后因刘鹏飞申诉成功,所以处罚起止时间为2018年2月23日至2018年3月8日,持续14天。
第二次2018年2月25日投诉,淘宝公司后台对刘鹏飞店铺进行下架商品的处罚,后因刘鹏飞申诉成功,所以处罚起止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3月8日,持续11天。
第三次2018年6月19日投诉,淘宝公司后台对刘鹏飞店铺进行下架商品的处罚,后因刘鹏飞未申诉成功,所以处罚未撤销。
第四次2019年11月9日投诉,淘宝公司后台对刘鹏飞店铺进行扣2分,下架商品的处罚,后因刘鹏飞申诉成功,所以处罚起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9日,持续7天。
第五次2020年2月19日投诉,淘宝公司后台对刘鹏飞店铺进行扣2分,下架商品的处罚,后因刘鹏飞申诉成功,所以处罚起止时间为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2日,持续12天。
第六次2020年2月27日投诉,因金牛公司的投诉理由未被淘宝公司后台审核通过,因此未产生处罚。
第七次2020年3月2日投诉,淘宝公司后台对刘鹏飞店铺进行扣2分,下架商品的处罚,后因刘鹏飞申诉成功,所以处罚起止时间为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24日,持续23天。
第八次2020年3月5日投诉,淘宝公司后台对刘鹏飞店铺进行扣2分,下架商品的处罚,后因刘鹏飞申诉成功,所以处罚起止时间为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24日,持续20天。
2018年9月26日,阿里旺旺名为“冰火九重天i:友友”(实名认证:符运友)的主体,向刘鹏飞发送“乌金建材经营部”淘宝店铺内产品链接,并以“武汉金牛公司”的口径,向刘鹏飞表示,所售商品涉嫌侵权,要求在2018年9月26日下午16:00前下架/删除,否则会交给第三方维权公司做投诉处理,一旦投诉概不接收撤诉同时链接删除店铺扣分,严重直接导致店铺封店。
10月110,“冰火九重天i:友友”以“武汉金牛公司"的口径,向刘鹏飞表示,金牛公司不允许网上售卖,刘鹏飞店内所售商品涉嫌侵权。“冰火九重天i:友友”要求刘鹏飞在2018年10月11日下午16:00前下架/删除,否则会交给第三方维权公司做投诉处理,一旦投诉概不接收撤诉,同时链接删除店铺扣分,严重直接导致店铺封店。“冰火九重天i:友友”并出示一张记载有“金牛管业”的投诉记录截图,显示有多个商品链接被投诉,以及卖家申诉不成立的情况。
2018年10月12日,阿里旺旺名为“红军粮”(实名认证:杨永忠)的主体,向刘鹏飞发送“乌金建材经营部”淘宝店铺内产品链接,并以“武汉金牛公司”的口径,向刘鹏飞表示,金牛公司不允许网上售卖,刘鹏飞店内所售商品涉嫌侵权,要求在2018年10月12日下午18:00前下架/删除,否则会交给第三方维权公司做投诉处理,一旦投诉概不接收撤诉同时链接删除店铺扣分,严重直接导致店铺封店。“红军粮”并出示一张将刘鹏飞店内商品链接输入投诉链接的截图,表示“名单已整理好再进行投诉,最后一次给你机会,尽快下架”。
2018年10月29日,阿里旺旺名为“t_1478937350705_0”(实名认证:苏建辉)的主体,向刘鹏飞发送“乌金建材经营部”淘宝店铺产品链接,并以“武汉金牛公司”的口径,向刘鹏飞表示,“金牛公司不允许网上售卖,刘鹏飞店内所售商品涉嫌侵权,要求在2018年10月29日下午5:00前下架/删除,否则会交给第三方维权公司做投诉处理,一旦投诉概不接收撤诉同时链接删除、店铺扣分,严重直接导致店铺封店”。“t_1478937350705_0”并发送2张记载有“金牛管业”的投诉记录截图,显示有多个商品链接被投诉及卖家申诉不成立的情况。
2018年10月31日,阿里旺旺名为“b289186661:波涛"(实名认证:董文倩)的主体,向刘鹏飞发送“乌金建材经营部"淘宝店铺内产品链接,并以“武汉金牛公司”的口径,向刘鹏飞表示,金牛公司不允许网上售卖,刘鹏飞店内所售商品涉嫌侵权,要求在2018年10月31日下午3:00前下架/删除,否则会交给第三方维权公司做投诉处理,一旦投诉概不接收撤诉同时链接删除店铺扣分,严重直接导致店铺封店。
b289186661:波涛”并发送一张记载有“金牛管业”的投诉记录截图,显示有多个商品链接被投诉,以及卖家申诉不成立的情况。“b289186661:波涛”发送了一张投诉后台界面截图,内记载有账户信息“武汉金牛公司",登录邮箱为“j*******@163.com",左侧设置有“侵权投诉"包括“发起投诉”和“投诉管理”的功能键,下部投诉数据看板显示投诉量为3。2018年11月15日、11月21日,“b289186661:波涛”继续向刘鹏飞发送同样的下架通知。
2019年10月31日,阿里旺旺名为“maodun2013"(实名认证:毛盾)的主体,自称是“武汉金牛品牌方”“公司不允许未授权商进行线上售卖”,要求刘鹏飞在明天早上10点前下架产品,否则会通过第三方进行知识产权保护。“maodun2013””在交流中表示“等投诉,在你下架的时候,厂家不会管你这些理由,一视同仁,你去给400解释”“你就等着吧,好自为之”“等你被封店那天再来问我”。在当天的聊天中发送给刘鹏飞一份知识产权投诉通知,记载由潘文对某个主体的投诉内容。
2019年11月1日,该主体向刘鹏飞发送《关于武汉金牛公司维权通知》,该通知中载明“武汉金牛公司未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前述商标,为维护品牌形象,为净化市场,为保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于本日起开始在网络平台排查侵犯上述品牌权益的情况”,该通知尾部盖有武汉金牛公司鲜章,落款日为2019年10月29日。
该主体在发完维权通知后,向刘鹏飞说道“你就等着封店吧,是不是已经被金牛公司投诉了\2019年11月21日,该主体再次联系刘鹏飞,说道“你不是上次很牛吗”“你再传几个金牛产品试试”“看金牛公司厉害还是你厉害”“你起诉有毛用,你干得过金牛公司”“你看看你店铺还有金牛没有,你看看你违规记录,售假几次了”“售假3次永久封店,你就等着吧”“那你去公司斗吧,好自为之”“淘宝可不管这些,淘宝认实力不认人”“你太天真了,蚂蚁干大象”“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走一人”“因为厂方投诉超过3次永久封店,已经有多家店子被封了”“潘文,都是他在主管搞这事”“淘宝不会管你卖真的假的”“耽误生意是大,打官司但愿您能耗得起”“权利都是富人的资本”等。同时,“maodun2013"再次发送武汉金牛公司的维权通知和投诉截图。
2020年1月4日,阿里旺旺名为“tb4160896_2011”(实名认证:张学斌)的主体,向刘鹏飞发送前述武汉金牛公司的维权通知,自称是“武汉金牛品牌方”,表示“公司不允许未授权商进行线上售卖”,要求刘鹏飞在明天下午14:00前下架产品,否则会进行第三方知识产权保护行动。2020年2月18日,“tb4160896_2011”再次向刘鹏飞发送维权通知,并要求刘鹏飞在今天下午三点前下架产品。
2020年6月11日,刘鹏飞曾对武汉金牛公司恶意投诉之侵权赔偿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开庭审理后,刘鹏飞申请撤回起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渝05民初1492号民事裁定,准予撤诉。
一审法院认为,
一、本案系刘鹏飞(被投诉平台内经营者)提起的,请求武汉金牛公司(具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台内经营者双重身份)对其恶意投诉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之诉讼。恶意投诉行为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以被投诉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害其知识产权为名,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及其机制,通过恶意发出错误通知包括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手段,达到阻挠被投诉平台内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获取不当利益,其法律后果不仅损害被投诉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正当良性的竞争关系,扰乱了正常的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秩序。
因此,恶意投诉行为实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此类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整和规范,首先应当适用特别法电子商务法予以调整,其次适用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侵权责任一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予以补充规范,同时还应受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二、权利人通知是否错误,应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权利人投诉的处理结果为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有对侵权行为初步审查的义务,但这种审查更大程度上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按照法律规定,在知识产权权利人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通知时,为阻止平台内经营者可能存在的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侵害,防止侵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这里的“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既不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不加分析的立即采取措施,也不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反复实质性论证后再釆取必要措施,而是对权利人提出的构成侵权初步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就可以采取必要措施。
显而易见,错误通知是相对于合格通知而言的一种形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通知尚不能证明通知人是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者权利存在瑕疵,即使所谓权利人发出通知,也不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产生基于通知权的法律义务,通知内容不合格,是谓不合格通知。另一种是通知在形式上属于合格通知,经过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评断得出与通知目的相反结论之时,通知即为不合格通知。
此时通知虽然形态发生变化,但尚不能否定或者完全否定通知内容的客观性。由此可见,通知是否错误,可根据不构成侵权的反通知是否成立来得出程序性结论。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侵权纠纷进行调处,一旦作出不构成侵权的反通知成立的肯定结论时,通知即属于错误通知。
由于武汉金牛公司并未在本案诉讼中主张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运营者第三人淘宝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有关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在调处电子商务侵权纠纷中的中立和公正性问题,已在法律确立并推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作出了具体安排,不是本案需要审理的范围。本案应当着重审查投诉行为发生期间,武汉金牛公司、杭州务新公司及芜湖汇德公司通知形式和构成侵权初步证据形式,以及刘鹏飞反通知形式和不构成侵权初步证据形式的程序合法性问题,至于通过产品图片比对来判断案涉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以投诉期间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的立场和角度,运用其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分析所得结论。
无论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平台技术程式是否存在法律或者技术上的缺陷,还是平台工作人员甄别侵权的认知能力有限甚或缺失,一旦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作出反通知成立的结论时,通知即构成错误通知,双方都应当遵从其结论。
这是因为双方均系淘宝网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有各自的淘宝网店,与淘宝网站都签署有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并承诺遵守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如同具有合同法律关系的两方主体需要遵守共同一致的约定并全面履行合同一样,出于诚信原则角度,双方都应当接受共同加入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及其规则运行下争议解决的方式及其所得结论。如此高效、便捷、经济的解决和处理电子商务侵权纠纷,才符合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在线解决机制的立法本意。另一方面,即使武汉金牛公司不接受淘宝公司及其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所作的纠纷处理结果,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武汉金牛公司的投诉行为是否构成恶意发出错误通知。
(一)武汉金牛公司实施投诉行为的客观表现
恶意发出错误通知或称恶意投诉是指通知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知识产权权利基础,或者权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没有侵权事实基础,其所发通知为错误通知,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仍反复提交错误通知,并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武汉金牛公司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指控刘鹏飞侵害其“金牛”“金牛角”商标专用权,并且在商品和服务宣传上不当使用其企业字号“金牛”。该投诉行为持续发生于2018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24日期间,时长两年,共八次。基于投诉参与人不同,投诉可分为前三次和后五次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第一次投诉商品为武汉金牛管业PP-R水管6分内丝直接DN25*l/2管转4分内牙头,第二次投诉商品为武汉金牛管业PP-R水管4分六分双活接阀20双熔接铜球阀门25总阀灰色。这两次投诉理由均为商标权-假货-未生产此样式或型号的产品。具体理由是“我司产品生产厂家均为武汉金牛公司,除此厂家之外我司没有授权其他任何人、任何公司、任何厂家等生产此款形式,以下链接产品并非我司生产,却使用我司商标金牛,故此确定以下商品均为假货,损害我司利益及声誉,烦请小二审核”。
其后,针对两次投诉,刘鹏飞分别发起申诉,后经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审核均予以通过。刘鹏飞申诉成功后,武汉金牛公司通过系统可以知悉的申诉理由,非但没有进一步完善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反而在发起第三次投诉时,以前两次投诉相同理由将前两次投诉商品夹杂在其他商品(均系管材及配件共6件)中一并发起第三次投诉。武汉金牛公司明知其通知错误,既不及时撤回也不更正,故意反复提交错误通知,构成恶意发出错误通知。
第二阶段,第四次、第五次、第八次投诉商品均为武汉金牛PPR水管6分弯25直接三通内丝弯头球阀截止阀外牙三通3/4,第六次、第七次投诉商品均为武汉金牛PPR水管20弯头4分热水管直接三通球阀截止阀内牙弯头外丝,五次投诉理由关键词均为商标权-假货-真假对比,但投诉的具体理由却在商品真假对比同一问题上前后表述极不一致。
如第四次投诉称,我司正品铜件处刻有字母F,而网售假货1处却无;我司正品为绿色PPR环保材质,而网售假货却为白色;第五次投诉称,我司正品为绿色环保材质,而网售假货为灰色;第六次投诉称,我司正品为绿色PPR环保材质,而网售假货却为其他色;第七次投诉称,我司正品无字母;而网售假货却有字母;第八次投诉称,我司正品无小箭头标志,而网售假货却有。显然,武汉金牛公司对自己产品所载符号的描述,从标有字母F到无小箭头标志前后混乱;对刘鹏飞产品是否有符号标记,何种符号的表述,从无字母符号到有小箭头标志含混不清;对刘鹏飞产品颜色的描述,从白色到灰色的变化也是前后矛盾。
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对第六次投诉审核未通过的情况下,武汉金牛公司于第七次再次以相同理由对同一商品发起投诉,对刘鹏飞产品有无符号标记及何种标记,其描述仍是前后不一。如此事实或者理由不确定的投诉,使得被诉侵权产品的真假对比难以作出符合法律逻辑的判断,既给刘鹏飞针对性提出不构成侵权初步证据和意见增添障碍,也给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对于侵权行为的判断增加难度。
此后,武汉金牛公司针对上述每次投诉发起数次申诉,虽几经周折,最终均获得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审核通过,甚至于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基于武汉金牛公司的第六次所发通知不合格,直接作了回退通知处理。由此可见,武汉金牛公司在投诉过程中,明知其通知错误,既不及时撤回也不更正,故意反复提交错误通知,亦构成恶意发出错误通知。
(二)武汉金牛公司实施投诉行为的主观表现
恶意即为故意,故意是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的危害结果而追求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1)武汉金牛公司与杭州务新公司订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价格维护,假货打击,渠道管控,分销招募,同行分析”。对于低价侵权管控方面,武汉金牛公司首先在其淘宝旗舰店广告宣传中,高价(注:相对于电商平台其他经营者所售商品价格)标注其生产的产品,其后又在合同中特别约定,要求杭州务新公司对其他平台内经营者低价销售商品或者假冒商品“每月投诉3次”“达到链接删除店铺被扣2分的效果,删除成功率和扣分成功率需达到95%以上,否则武汉金牛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同样的,武汉金牛公司与芜湖汇德公司订立的《汇德电商客户服务协议》存在更为明确具体的约定,即“在第1个月要达到75%以上的链接处理,在第4至12个月,对于警告无果的商家,进行全力致命打击,控制违规店铺新增,基本全部根除”。
从服务协议内容以及实际履行合同过程看,武双金牛公司授权杭州务新公司或者芜湖汇德公司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开展维权行动,是通过投诉其他平台内经营者使其遭受扣分和删除链接等处罚,将其正常经营活动阻滞在平台侵权纠纷中,从而达到其信用评价降低,商品销售受阻,甚至被排挤出电子商务市场,以实现武汉金牛公司对网络销售渠道的管控及价格维护之目的。
(2)本案中,武汉金牛公司与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方式条款中,均有通过购买涉嫌侵权产品进行维权投诉的约定。
这种积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获取被控侵权产品的维权方式,本可以在记载权利与侵权信息模糊的图片对比不能的情况下,发挥其全面、客观、精准对比的功效,然武汉金牛公司在明知其通知错误时,却在长达二年的投诉期间将其束之高阁,弃之不用,甚至不等上一次投诉的处理结果,间隔两三天立即发起下一次投诉,一味追求通过反复发起投诉来制止所谓侵权行为,阻挠刘鹏飞的正常经营活动,侵害刘鹏飞合法的经营杈,损害刘鹏飞的商业信誉。
(3)在投诉期间,武汉金牛公司通过淘宝网搭载的阿里旺旺即时通软件大量发起与刘鹏飞对话聊天,如2018年10月29日,网络昵称为“t_1478937350705_0”的人员以武汉金牛公司名义要求刘鹏飞下架或者删除所有商品链接时,同时发送了2张记载有“金牛管业”的投诉记录截图,显示有多个商品链接被投诉,以及卖家申诉不成立的情况。2018年10月31日,网络昵称为“b289186661:波涛”的人员以武汉金牛公司名义要求刘鹏飞下架或删除所有商品链接时,发送了一张投诉后台界面截图,记载有账户信息“武汉金牛公司”,登录邮箱为“j*******@163.com”,有“侵权投诉”包括“发起投诉”和“投诉管理”的功能按键等。这些内容表明,武汉金牛公司通过投诉系统能够充分知悉刘鹏飞的申诉情况,也能据此作出通知是否错误的判断。
又如2019年10月31日,网络昵称为“maodun2013”的人员,以“武汉金牛品牌方"名义,明确表示“公司不允许未授权商进行线上售卖”“等投诉,在你下架的时候,厂家不会管你这些理由,一视同仁,你去给400解释”“你就等着吧,好自为之”“等你被封店那天再来问我”“你就等着封店吧,是不是已经被金牛公司投诉了”“你不是上次很牛吗”“你在传几个金牛产品试试”“看金牛公司厉害还是你厉害”“你起诉有毛用,你干的过金牛公司”“你看看你店铺还有金牛没有,你看看你违规记录,售假几次了”“售假3次永久封店,你就等着吧”“那你去公司斗吧,好自为之”“淘宝可不管这些,淘宝认实力不认人”“你太天真了,蚂蚁干大象”“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走一人”“因为厂方投诉超过3次永久封店,已经有多家店子被封了”“淘宝不会管你卖真的假的''“耽误生意是大,打官司但愿您能耗得起”“权利都是富人的资本”等,这些对话内容充分表明,武汉金牛公司的言词并非基于正当性权利对刘鹏飞善意提醒或者严正警告,而是充斥着威逼胁迫的语气和投诉到底的决心,不当暗示,希望刘鹏飞主动接受下架商品或者断开链接的处罚,甚至希望刘鹏飞自动终止与淘宝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关系,退出淘宝电子商务市场。
如上所述,武汉金牛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其通知错误,既不及时撤回也不更正错误通知,或者改变维权策略和方式,而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反复提交错误通知,恶意阻挠刘鹏飞正常经营活动,阻滞原告网络销售商品,构成恶意发出错误通知。
四、武汉金牛公司恶意投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其一,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二,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其三,损害了竞争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武汉金牛公司恶意发出错误通知即恶意投诉行为已然满足以上要件。
第一,武汉金牛公司恶意投诉行为具有违法性。武汉金牛公司恶意投诉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前文已有论及,此处不再赘述。
第二,武汉金牛公司恶意投诉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武汉金牛公司恶意投诉行为,既导致第三方淘宝电子商务平台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来审查和审核,增大平台运行成本,也使得刘鹏飞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来应对投诉。同时,武汉金牛公司利用“售假3次永久封店”即“三振出局”规则,以及被投诉平台内经营者普遍的“淘宝不会管你卖真的假的”“耽误生意事大,打官司但愿您能耗得起”的畏惧心理,多次发起恶意投诉,达到被投诉产品被屏蔽、断开链接或者下架的目的,使得包括双方在内的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关系遭到破坏。
假使法律对恶意投诉不予禁止,如若对平台内经营者大范围大规模实施恶意投诉,甚至会产生如武汉金牛公司所言的“因为厂方投诉超过3次永久封店,已经有多家店被封了”的连锁效应,严重扰乱电子商务合法竞争秩序。
第三,武汉金牛公司恶意投诉行为损害了竞争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武汉金牛公司恶意投诉行为,不仅仅直接导致刘鹏飞为应对投诉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经营成本增加,合法权益受损,还可能由于被投诉产品长时间不能正常展示,或者基于被投诉产品属于“侵权产品”的错误信息,影响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的意愿和判断,使得消费者丧失在更多经营者中间选择商品的权利,甚至于以往的消费者会依据刘鹏飞售卖“假货”,信用评价降低的事实而追究刘鹏飞的法律责任。
综上,从行为外观上看,武汉金牛公司恶意投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相似之处,但其行为特征又存在区别,就其行为本质及危害后果看,已然超越了“商业诋毁”。武汉金牛公司恶意投诉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五、本案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如前所述,本案所涉投诉行为发生于2018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24日期间,时长两年,共八次。基于投诉参与人不同,投诉可分为前三次和后五次两个阶段。按照《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即自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7日,第一阶段投诉参与人系武汉金牛公司和杭州务新公司。
同理,《汇德电商客户服务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为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第二阶段投诉参与人系武汉金牛公司和芜湖汇德公司。无论第一阶段还是第二阶段的投诉,从整个投诉过程来看,知识产权权利人武汉金牛公司始终是投诉发起人,其投诉对象和目的前后一致,恶意投诉的损害后果性质上也相同,因此,可以认定其投诉是持续性投诉。
武汉金牛公司抗辩认为,其与杭州务新公司或者芜湖汇德公司分别签订有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协议及侵权投诉授权委托证明,授权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对淘宝网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独立展开维权行动,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系为武汉金牛公司提供网络投诉服务,投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应当由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自行承担。
杭州务新公司抗辩认为,根据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协议,杭州务新公司是受武汉金牛公司委托,并以武汉金牛公司名义发起投诉,投诉谁、投诉什么商品均要与武汉金牛公司沟通同意后决定,双方系委托代理关系,因投诉所发生的法律责任不应由杭州务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根据案涉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协议以及武汉金牛公司出具的侵权投诉授权委托证明,武汉金牛公司、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对通过投诉要达到的“价格维护和渠道管控”,甚至排挤“金牛"商品经销商的目的非常明确;
第二,基于武汉金牛公司、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共同掌控和使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注册账户进行投诉的事实,武汉金牛公司、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能够从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获取有关投诉的信息,对刘鹏飞申诉及平台处理纠纷情况充分知晓;
第三,对于投诉对象和目标的确定,既有武汉金牛公司提供投诉对象和目标清单,也有杭州务新公司或者芜湖汇德公司通过网络搜索获取投诉对象和目标,无论哪种情况,武汉金牛公司、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对投诉的目标任务都有充分沟通;
第四,根据与武汉金牛公司投诉时间基本同步发生的阿里旺旺即时通聊天记录,实际参与投诉的工作人员(如网络名称为“红军粮”“maodun2013”等)的言语内容,充分表明武汉金牛公司、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对恶意投诉的法律后果也十分了解;第五,无论武汉金牛公司、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签订的协议是网络服务协议还是委托代理合同,都不得以合同约定故意规避侵权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武汉金牛公司、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在各自实施恶意投诉行为阶段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
一审法院确认武汉金牛公司是全案恶意投诉行为的实施者,对全案恶意投诉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杭州务新公司与武汉金牛公司是第一阶段恶意投诉行为的共同实施者,构成共同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对第一阶段恶意投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芜湖汇德公司与武汉金牛公司是第二阶段恶意投诉行为的共同实施者,构成共同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对第二阶段恶意投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昵称为“maodun2013”系武汉金牛公司工作人员还是芜湖汇德公司工作人员,因芜湖汇德公司未提出抗辩,且在第四次投诉中,刘鹏飞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申诉所提交的信息材料中涉及与“maodun2013”的聊天对话内容,武汉金牛公司对此应当清楚,但对“maodun2013"的身份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同时也未举示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maodun2013”系芜湖汇德公司具体参与实施恶意投诉的工作人员。同理,阿里旺旺即时通软件其他对话人如网络昵称为“冰火九重天i:友友”“t_1478937350705_0”ub289186661:波涛”的人员应属杭州务新公司工作人员,网络昵称为“tb4160896_2011”的人员应属芜湖汇德公司工作人员。“红军粮”已经查明系杭州务新公司监事。
鉴于武汉金牛公司、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未对各自具体实施恶意投诉行为举示证据,不能区分各自对实施恶意投诉的主观过错程度和作用力大小,前述连带责任构成责任混同。刘鹏飞关于武汉金牛公司、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对整个投诉行为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之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六、关于承担侵权责任方式的确定
鉴于武汉金牛公司在投诉期间未主动釆取措施撤回或变更错误通知,或者改变维权策略和方式,而是反复发出错误通知,一味地追求阻挠刘鹏飞正常经营活动,突显武汉金牛公司主观恶意,为防止武汉金牛公司针对刘鹏飞继续实施恶意投诉,也为提示知识产权权利人注意在电子商务领域维护知识产权过程中正确行使权利,一审法院依法支持刘鹏飞有关主张武汉金牛公司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武汉金牛公司恶意投诉行为给刘鹏飞造成的经济损失,既有直接损失,也有间接损失。刘鹏飞直接损失包括其降低的经营收入、为申诉付出的人力、金钱和时间,以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刘鹏飞的淘宝网店因武汉金牛公司恶意投诉导致其正常经营被阻挠,即便申诉成功,被投诉产品短则7天,长则23天处于被下架状态,不能正常展示。
同时,刘鹏飞淘宝网店评级下降、信用评价降低、客户流失、流量骤减,这些不能真实反映其信用和商誉的网络平台信息,一旦生成将不可逆转,对刘鹏飞未来的经营活动负面影响巨大,刘鹏飞的商业信誉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难以复原。刘鹏飞请求主张按投诉期间二年的利润损失与投诉停止后五年利润损失之和计算其经营损失,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刘鹏飞以利润损失作为计算经济损失的基础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没有举出充分且确切的证据证明其利润率,且难以确定的是,刘鹏飞淘宝网店销售额的降低是因诉争产品侵权纠纷唯一原因所致,还是包含有经营能力不够,经营管理不善,其他产品销量不好,乃至新冠疫情流行的客观因素等,因此,一审法院对刘鹏飞主张的经济损失计算方式不予采纳。
对于刘鹏飞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问题,因刘鹏飞经济损失难以确定,恶意投诉行为也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具体类型,因此,本案应当适用特别法《电子商务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明确规定。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武汉金牛公司实施恶意投诉行为的主观过错、情节及后果,以及刘鹏飞遭受损失程度即营业额下降幅度和刘鹏飞受损的商誉难以恢复的现实,确定以刘鹏飞在两年投诉期间的经济损失20万元为基数,武汉金牛公司加倍赔偿刘鹏飞经济损失及其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杭州务新公司在5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芜湖汇德公司在35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武汉金牛公司恶意投诉行为造成刘鹏飞淘宝网店“乌金建材经营部”评级下降、信用评价降低、客户流失、流量骤减等商业信誉实质性的严重影响,武汉金牛公司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支持刘鹏飞要求武汉金牛公司在其官方淘宝店铺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请求。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缺席判决如下:一、武汉金牛经济公司、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刘鹏飞淘宝店铺“乌金建材经营部”发出错误通知及不正当竞争;二、武汉金牛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刘鹏飞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杭州务新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武汉金牛公司所负赔偿义务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芜湖汇德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武汉金牛公司所负赔偿义务在3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武汉金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淘宝网淘宝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四、驳回刘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武汉金牛公司负担18,480元,杭州务新公司负担3,080元,芜湖汇德公司负担9,24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武汉金牛公司提交了一份证据,为重庆方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辉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刘鹏飞在其经营网站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商品均是假冒伪劣产品,构成虚假宣传,武汉金牛公司的投诉合理合法。
芜湖汇德公司提交了一组证据,为其公司2019年、2020年及2021年部分社保缴费记录,拟证明网络昵称“maodun2013”(实名认证:矛盾)的人员并非其员工,其发表的不当言论与芜湖汇德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武汉金牛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所载“厂家”缺乏明确指向,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于芜湖汇德公司提交的2019年、2020年及2021年部分社保缴费记录,因该记录并不全面,且仅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保险及生育保险等,缺乏养老保险的内容,故不能证明网络昵称“maodun2013(实名认证:矛盾)的人员与芜湖汇德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不能达到芜湖汇德公司的证明目的。
因本案并非商标侵权纠纷,一审法院对于刘鹏飞提交的有关合法来源的证据未予采信并无不当,且其中涉及刘鹏飞店铺内的金牛产品进货凭据也在证据目录中标注为“部分金牛产品",而非全部金牛产品,因此,以刘鹏飞提交的合法来源证据中所涉部分金牛产品的进货凭据与其销售的金牛产品数量作比对并不具备客观性,武汉金牛公司提出一审法院遗漏前述进货凭据所载进货量与刘鹏飞提交的销售量对比,进货量小于销售量的事实以及刘鹏飞第一次投诉、申诉、举证情况画册第七页举示的产品未在前述进货凭据中,未实际进货的事实等不能成立。
根据一审双方提交的证据及二审的陈述,本院另查明如下事实:
刘鹏飞与阿里旺旺名“冰火九重天i:友友”(实名认证:符运友)、“红军粮”(实名认证:杨永忠)、为“t_1478937350705_0”(实名认证:苏建辉)、“b289186661:波涛”(实名认证:董文倩)聊天记录中,刘鹏飞表述:“因为接到很多不同旺旺号的同类信息,不清楚你们谁能代表金牛公司,或是不是淘宝同行冒充,所以现在对这类信息,没有同步发金牛公司授权书给我们看的,就当同行处理”“如有授权书,发给我们,我们还可以继续后面的事情”“那发一个公司相关说明给我,不然没法证明你的资质”“给厂家授权手续出来,不然凭什么证明你代表厂家”等。
芜湖汇德公司在二审庭审中陈述,阿里旺旺名为utb41608962011"(实名认证:张学斌)的主体系其员工,发送维权通知及沟通系公司安排从事的工作,但对本案所涉的具体聊天内容不清楚。
除此之外,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武汉金牛公司的投诉行为是否构成恶意发出错误通知及不正当竞争;二、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恰当。
一、武汉金牛公司的投诉行为是否构成恶意发出错误通知及不正当竞争。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釆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由此可见,投诉行为也是一种通知。本案中,武汉金牛公司系通过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的方式通知刘鹏飞构成商标侵权,因此,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武汉金牛公司投诉行为的性质。
(一)武汉金牛公司与刘鹏飞均在taobao.com淘宝网上开设店铺,销售的商品种类具有重合,故双方均属于淘宝网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而且武汉金牛公司亦是通过淘宝公司设立的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进行的投诉行为,武汉金牛公司提出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不具备实质审查商标侵权能力,但又反复向该平台以投诉的方式通知刘鹏飞构成侵权,在缺乏有关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刘鹏飞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对投诉行为的处理结果判断武汉金牛公司投诉是否错误并无不当。
(二)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具有完整的投诉处理机制,包括受理投诉、初步审查,采取措施、转发通知、受理反通知(申诉)、初步评价、转发反通知(申诉)、最终处理结果等,而从2018年2月至2020年3月,刘鹏飞共收到七次武汉金牛公司发起的投诉,而淘宝公司后台记录了八次(第六次淘宝公司未审核通过),投诉的理由均为商标权(假货)或者商标权(不当使用他人权利),刘鹏飞收到七次投诉后,通过申诉,淘宝公司有六次审核通过了刘鹏飞的申诉,即武汉金牛公司的投诉有六次为错误通知,一审法院认定武汉金牛公司的投诉构成错误通知并无不当。
(三)武汉金牛公司分别与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内容除了假货打击外,还包括有价格维护、渠道管控等内容,如“服务内容(价格维护、假货打击、渠道管控、分销招募、同行分析)”“商城集市店铺被扣2分的效果,其中删除成功率或扣分成功率须达到95%以上”“乙方根据平台规则对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主体(多为链接)采取技术手段投诉达到警告、删除、屏蔽、清退等结果,从而协助保护品牌相关产品、价格体系、渠道秩序等利益”“让所有商家都知晓品牌商的销售政策和打击力度”。
而阿里旺旺名为“冰火九重天i:友友”(实名认证:符运友)、“红军粮”(实名认证:杨永忠)、“t_1478937350705_0”(实名认证:苏建辉)、%289186661:波涛”(实名认证:董文倩)与刘鹏飞交流的聊天记录内容中有“金牛公司不允许网上售卖”,“tb4160896_2011”(实名认证:张学斌)的聊天记录内容中有“公司不允许未授权商进行线上售卖”“maodun2013”(实名认证:矛盾)的聊天记录内容有“公司不允许未授权商进行线上售卖"“因为厂方投诉超过3次永久封店,已经有多家店子被封了”,且金牛公司投诉的商品和理由亦有重复,前述事实均表明武汉金牛公司投诉并非基于制止侵权行为,而是故意阻扰刘鹏飞正常网络销售经营活动,达到让刘鹏飞淘宝店铺扣分或删除商品链接,进而可能退出淘宝电商平台的目的,前述投诉行为严重扰乱电子商务平台的良性竞争秩序,损害电商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武汉金牛公司的投诉行为构成恶意发出错误通知及不正当竞争正确,一审判决武汉金牛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对于武汉金牛公司提出"maodun2013"(实名认证:矛盾)的身份不能确定,且即使是芜湖汇德公司员工,其言行也只代表芜湖汇德公司,而非武汉金牛公司及杭州务新公司,不能以此认定所有投诉行为出于恶意以及案涉聊天记录中刘鹏飞并不认可阿里旺旺名为“冰火九重天i:友友”(实名认证:符运友)、“红军粮”(实名认证:杨永忠)、“t_1478937350705_0”(实名认证:苏建辉)、“b289186661:波涛”(实名认证:董文倩)系代表武汉金牛公司维权,故不应认定前述人员的行为系公司行为的上诉理由。
本院认为,“maodun2013''(实名认证:矛盾)的聊天内容发生在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21日,系武汉金牛公司与芜湖汇德公司签订的《汇德电商客户服务协议》合同履行期间,且在2020年1月4日向刘鹏飞发送维权通知的“tb4160896_2011”(实名认证:张学斌),二审中芜湖汇德公司亦认可该人员为其公司员工,张学斌发送维权通知及沟通系公司安排从事的工作,故结合多名向刘鹏飞发送聊天记录内容的人员身份,聊天记录的发送时间、连贯性、内容(均有武汉金牛公司维权等表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maodun2013"(实名认证:矛盾)系芜湖汇德公司员工符合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并无不当。因投诉时间为2018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24日,武汉金牛公司始终作为投诉发起人,杭州务新公司及芜湖汇德公司均是基于与武汉金牛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及武汉金牛公司侵权投诉授权实施的投诉行为,故无论是杭州务新公司还是芜湖汇德公司的投诉行为的责任,武汉金牛公司均应一并承担。
刘鹏飞对聊天记录中相对人身份的质疑,不能否定聊天记录相对人系杭州务新公司或芜湖汇德公司员工的身份,聊天记录相对人发送维权通知及与刘鹏飞沟通系职务行为,行为的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故武汉金牛公司的前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应注意权利行使的正当边界,超出正当边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而从《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权利人投诉后收到被指控侵权人不侵权的声明后,也应积极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亦不能达到通过投诉通知制止侵权的目的。本案中,武汉金牛公司在多次投诉皆收到被指控侵权人不侵权声明后,从未采取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措施,故其投诉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制止侵权,投诉行为已超出了正当边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恰当。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基于案涉错误通知,淘宝公司后台都会对刘鹏飞店铺采取持续时间不一的店铺信誉积分扣分、下架商品等处罚措施,而因为淘宝店铺并非实体商铺,消费者选择商品或商家更多依赖于口碑、商誉或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因此,无论最后是否申诉成功,是否解除处罚措施,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刘鹏飞淘宝店铺的信用,带来交易机会减少、客户流失、商誉下降、销量减少的损失,且针对武汉金牛公司的每次错误通知,刘鹏飞都要进行多次申诉以维护自身的权利,必然带来其时间、人力、物力的损失,故武汉金牛公司提出刘鹏飞没有实际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刘鹏飞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的确定数额,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武汉金牛公司实施恶意投诉行为的主观过错、情节及后果,以及刘鹏飞遭受损失程度即营业额下降幅度和刘鹏飞受损的商誉难以恢复的现实,确定以刘鹏飞在两年投诉期间的经济损失20万元为基数,武汉金牛公司加倍赔偿刘鹏飞经济损失及其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并无不当。
对于武汉金牛公司提出以(2020)渝05民初1492号的起诉金额为判赔依据的上诉理由,因该案已经撤诉,故其起诉金额与本案无关,武汉金牛公司认为一审判赔金额不当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武汉金牛公司提出刘鹏飞构成虚假宣传及商标侵权的上诉理由,因本案系恶意投诉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刘鹏飞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及商标侵权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理,武汉金牛公司如认为刘鹏飞构成虚假宣传及商标侵权,可另诉解决。又因杭州务新公司及芜湖汇德公司并未提出上诉,在本案中不享有上诉利益,故本院对于二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及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不予审理。
综上,武汉金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黑小兵
审判员 周 露
审判员 宋黎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昭宏
⬇⬇⬇
【案例拓展】
承担错误通知侵权责任要件?
1、要求下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通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
2、错误通知造成被投诉的平台内经营者遭受损害。
3、被投诉的经营者所遭受的损害与要求下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通知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通知所涉及的内容被下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而引起的。
4、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存在主观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