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 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1-05-10 00:00阅读量:

最高院 | 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以及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并回答记者提问。

附:

①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②最高院发布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③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全文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

  前言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之年。一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夯实审判基础,强化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大局,注重改革创新,开展国际合作,加强队伍建设,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

  一、妥善审理案件,提升服务大局能力

  积极履行审判职能,切实提升审判质效,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服务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与使命。

  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2020年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25618件,审结524387件(含旧存,下同),比2019年分别上升9.1%和10.2%。

  (一)强化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

  一年来,人民法院加大对涉及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护激励创新创造。坚持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缩短审理周期、提高侵权赔偿数额,着力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质效,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470件,审结3260件,比2019年分别上升38.58%和64.98%。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43326件,审结442722件,比2019年分别上升11.1%和12.22%。其中,新收专利案件28528件[a],同比上升28.09%;商标案件78157件[b],同比上升19.86%;著作权案件313497件a,同比上升6.97%;技术合同案件3277件,同比上升4.53%;竞争类案件4723件b,同比上升14.41%;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15144件,同比上升34.9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42975件,审结43511件,同比分别下降13.54%和10.67%。

  2020年,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系列案,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等等。

  (二)妥善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和行政执法的监督作用,加强协同配合,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909件,审结1735件,比2019年分别上升79.08%和96.27%。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18464件,比2019年上升14.44%,审结17942件,比2019年增加4件。其中,新收专利案件1417件,同比下降14.69%;商标案件17035件,同比上升17.83%;著作权案件12件,比2019年减少4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6092件,审结6183件,比2019年分别下降16.59%和上升4.06%。其中,维持原判4828件,改判1214件,发回重审2件,撤诉114件,驳回起诉4件,其他21件。

  2020年,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有: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等等。

  (三)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打击力度

  一年来,人民法院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2020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5544件,审结5520件,比2019年分别上升5.76%和8.77%。其中,新收侵犯注册商标类刑事案件5203件a,同比上升4.44%;侵犯著作权类刑事案件288件,同比上升37.14%。在审结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2260件,同比上升5.90%;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案件2528件,同比上升10.9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事案件395件,同比下降6.62%;假冒专利刑事案件2件;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273件,同比上升42.93%;销售侵权复制品刑事案件17件,比2019年增加9件;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45件,比2019年增加6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涉知识产权的刑事二审案件869件,审结854件,同比分别上升7.55%和5.82%。

  2020年,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李海鹏等9人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6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姜建辉等6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等等。

  2020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案件数量增速放缓。由于多元解纷机制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就得到化解,加之受新冠肺炎疫情因素影响,2020年人民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增速有所放缓,但仍保持10%左右的较高增长率。从案件类型来看,著作权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最大。2020年,人民法院新收和审结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比重超过70%。从地区分布看,东部发达地区收结案数量稳步增长,如上海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0214件,审结37514件,同比分别增长70.54%和59.57%;广东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6070件,审结193019件,同比分别增长24.6%和26.07%。部分中西部地区收结案增幅较大,如四川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6867件,审结16007件,同比分别增长44.96%和61.36%;云南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262件,审结5540件,同比分别增长125.46%和 %;贵州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681件,审结2118件,同比分别增长59.58%和28.44%。

  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探索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让权利人得到充分补偿,让侵权人付出最大代价。以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为导向,努力实现侵权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遏制和威慑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江苏高院在小米科技公司等与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对权利人主张的5000万元赔偿额予以全额支持,充分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鲜明导向。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适用举证妨碍排除等制度,支持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北京法院在北京国瑞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金丽芳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中,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降低举证难度,及时有效保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服务大局成效斐然。人民法院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作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依法平等保护,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通过依法阐明商标权取得和许可使用法律适用问题,向全社会释放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信号。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对恶意侵害国际知名品牌“惠氏”商标的侵权行为人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审判赔数额高达3055万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各级法院加强在线诉讼服务,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远程参加诉讼,确保疫情防控和司法审判两不误。建立涉药品专利、复工复产案件“快车道”,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依法严惩涉疫情防控的商标抢注、假冒商标、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湖北高院在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及时变更保全标的物,保障企业在疫情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江苏法院共审结涉疫情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1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3M”品牌口罩等犯罪行为,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激励创新效果明显。人民法院通过公正裁判,积极引导企业聚焦核心技术研发,鼓励科技创新,促进解决“卡脖子”问题。妥善审理涉及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等相关纠纷,引导企业突破核心技术,带动技术和产业不断升级。高度重视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发展新需求,依法妥善审理涉体育赛事、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数据侵权等新类型案件,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范围和侵权对比方法,加大集成电路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天津法院在一起涉外专利权属系列纠纷案中,通过和解促成双方以许可使用的方式开展长期技术合作,有力助推我国相关行业技术进步。

  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突出。2020年,各级人民法院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突出司法数据中台、智慧法院大脑的智慧引擎作用,探索知识产权司法大数据实现数据共享和深度应用。积极推进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建设。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普及应用,提高司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便捷性、高效性和透明度。北京法院2020年线上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近4万件,全力推进“云司法”,打造全流程在线诉讼模式,推出在线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线上诉讼服务。浙江高院在疫情期间出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线庭审规程(试行)》,“移动微法院”运用率和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率均达85%以上;积极研发以3D扫描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物证保存应用管理系统,建设“云上物证室”,解决物证积压严重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现诉讼服务全流程“一网通办”,网上立案审查8651件,电子送达6153次,送达诉讼文书44407份,提供电子版案件生效证明,新增网上见证授权委托等诉讼服务,让信息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

  二、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建设

  2020年,人民法院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审判机制、审判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一)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成效显著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决定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目前,以最高人民法院为龙头,以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以22家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以高、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支撑的知识产权审判格局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道路越走越宽广。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新收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3176件,审结2787件,与2019年相比分别增长63%和95%,案件数量增长迅猛,涉新领域新业态案件居多,社会关注度较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持续推进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努力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形成合力,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法院不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充分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各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技术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在服务区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正在形成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数据信息交换网络专线,持续开展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人才交流合作,完善对接机制。陕西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指导意见》,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良性互动。吉林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机制。昆明中院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健

  全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丹东中院与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签署加强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合作备忘录,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抚州中院与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民间文艺协会等机构形成联动机制,推动构建涉台知识产权和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协同保护格局。温州瑞安法院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严重侵权企业“黑名单”制度,合力惩戒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三)“三合一”审判改革有序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指导工作,先后批复同意安徽、新疆、河南三省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三合一”实施方案,指导江西高院完善“三合一”工作实施方案。安徽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统一管辖格局。新疆高院会同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合签署《关于对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中刑事司法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强公检法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协调配合。河南高院加大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的协调力度,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沈阳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针对沈阳市辖区内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发挥了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的积极作用。海口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签署《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推动民事维权、刑事打击、行政审查形成整体合力,发挥整体效能。

  (四)知识产权诉讼机制不断完善

  为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加快起草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立法建议稿。不断完善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基础,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专家辅助、技术鉴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及“全国共享机制”,已入库450余名技术调查官,覆盖30多个技术领域,初步实现了技术调查人才在全国范围内“按需调派”和“人才共享”,有效缓解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提高了技术事实查明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破解案多人少矛盾。青海高院出台《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技术调查官职责任务及相关要求》《关于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司法技术活动的实施细则(试行)》《关于采集司法技术证据材料的工作规则》《关于确认技术性证据材料的规则》,推动建立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五)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地见效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共同出台《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河北高院制定《关于在全省法院推广“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快审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山西高院与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版权局联合制定《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协调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行政部门在预防和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作用。江苏高院与省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联合召开诉调对接工作座谈会,推动将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案件等交由江苏版权调解中心、娱乐业协会等组织调解,成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2701件。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等协调配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协助开展调解工作,2020年调撤率达35.14%。杭州中院开通“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整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杭州市中小企业协会等组织调解力量,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1395件。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合作,成功调处全国首例境外争议解决机构参与调解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包头中院制定《知识产权案件证据保全及管理规范》,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证据保全和管理工作机制。

  三、加强监督指导,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律特点以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总结审判经验,体现中国特色,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的系统性、前瞻性、开放性。

  (一)进一步明确今后工作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202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立足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时代特点,着眼“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2035年远景目标,围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等重大战略部署,全面总结成绩和经验,深入分析形势和任务,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做到服务大局、严格保护、循序渐进、改革创新,不断优化有利于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高质量完成司法解释清理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针对知识产权审判遇到的新问题、新要求,密集出台涉及商业秘密保护、专利授权确权、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强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保护等10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为确保统一正确适用民法典,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贯彻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发挥民法典体系化效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清理修改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同步施行。根据审判实践发展变化,废止4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保证民法典和知识产权部门法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准确适用。

  (三)做好案例指导、司法调研等工作

  人民法院积极构建由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构成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提升审判质量。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五十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等,总结2019年度具有重大影响和对司法裁判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提炼明晰司法裁判标准。各地法院充分利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结合辖区案件特点,开展典型案例宣传,取得良好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第四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和第二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调研成果评比活动,对全国法院146篇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和64篇优秀调研成果进行表彰。深入开展惩罚性赔偿、反垄断、国防专利、数据产权保护、中医药、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等专题调研,形成多篇优秀调研成果。广东高院举办“涉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调研座谈会,与辖区内高新企业深入交流,服务企业海外维权需求。针对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

  行为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现状,浙江高院牵头开展重点课题“关于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问题的调研”。重庆高院举办“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就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签订之际,四川高院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地理标志及非遗案件审判难点研讨会”,在地理标志及非遗知识产权的应用、推广、扶贫、纠纷解决等方面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加强四川地理标志和非遗产品保护,促进中欧地理标志产品贸易发展。黑龙江高院连续第九年与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论坛”,围绕“民法典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等议题进行研讨,共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

  积极参与民法典编纂和专利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制定工作,多次派员参加立法机关召开的研讨会,提出修改建议。积极配合相关行政机关做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

  (四)加大司法公开力度

  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时,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并发表意见,受到代表、委员高度评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展成立一周年主题发布活动,舆论反响热烈。新疆高院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

  约监督员、媒体记者和学生代表旁听案件审理,将知识产权宣传周庭审纳入高校网课课程,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山东法院充分发挥互联网审判优势,组织30余位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同时敲响法槌开启在线“云庭审”,部分案件当庭宣判。甘肃高院组织全省法院对30余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开庭审理、宣判,宣传效果良好。湖北高院组织开展“世界知识产权日侵权假冒商品集中销毁活动”,向全社会传递保护知识产权和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的决心。西藏高院和拉萨中院在世界知识产权日组织干警发放5000余册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方面宣传手册,解答群众相关问题100多个,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节目对银川中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报道。

  四、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人民法院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积极开展务实高效的国际交流合作,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一)加强与国际组织交流合作

  2020年,完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法律与条约数据库30份中英文裁判文书录入工作,派员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专利案件管理司法指南》编写工作,并参加多个网络研讨会。此外,参加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全球会员线上大会、国际商标协会2020年年会,以及品种实施与维权国际研讨会、第三届打击侵权假冒国际合作论坛等国际会议,积极发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声音。

  (二)维护公平的国际竞争秩序

  当前,知识产权领域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了一大批倍受国内外关注的大案要案,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华为公司与康文森公司系列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为我国探索禁诉令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全球和解。深圳中院在OPPO公司诉夏普株式会社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中,通过禁诉令有效化解国际平行诉讼问题,维护了我国司法主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注重人才培养,打造国际一流审判队伍

  高素质的审判人才队伍是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基础。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大力创新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坚持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努力培养一批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记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树立新时代正确司法理念,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提升拒腐防变能力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扎实开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活动,有效预防、及时处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以及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加强警示教育,使干警强信念、明法纪、知敬畏、守底线。持续推动党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断提升政治境界、思想境界、道德境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审判权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以加强“七种能力”建设为指引,检视存在的不足和差距,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和岗位职责,提高应对当前复杂形势、完成艰巨任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结合知识产权领域思维活跃、知识更新快、国际化程度高等特点,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的合作,开展形式新颖、内容

  活泼的教育培训。通过人员借调、挂职、遴选等方式,积极开展不同层级、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人才交流共享,实现优势互补,为干警提供更多实践锻炼和相互学习的机会,夯实知识产权审判事业长远发展的人才基础。

  结束语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和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常态化疫情防控给知识产权审判带来的挑战更加严峻,知识产权领域国际竞争更加激烈,高质量发展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更加迫切。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坚持改革创新、坚持过硬队伍建设,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开创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的新局面。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人民法院将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准确把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谋划和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

 




 

法办〔2021〕1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

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结合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现将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予以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21年4月16日

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

  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四、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

  五、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民事判决书〕

  六、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七、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

  八、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

  九、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

  十、李海鹏等9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

 




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1.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波速尔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345号民事裁定书〕 

  2. 吉林市东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昌邑区吉康绿谷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

  3.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

  4. 王纯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刚、珠海市粤茂激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

  (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5.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 

  6. 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财源利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88号民事判决书〕

  7.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申宏波、徐超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民终758号民事判决书〕

  8.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艳秋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终254号民事判决书〕

  9.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

  10. 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619号民事判决书〕

  11.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风铃动漫有限公司、济南历下上方有电子产品经营部、黄宇高、龚浪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568号民事判决书〕

  12. 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与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天地人和药业有限公司、广东恒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

  13.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宁波嘉琪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再44号民事判决书〕

  14. 广州钧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1635号民事判决书〕

  15. 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老码头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终454号民事判决书〕

  16. 重庆家富富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富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藏知民终1号民事裁定书〕

  17. 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姜志刚、西安华青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935号民事判决书〕

  18.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西宁城北兴敏蔬菜水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知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

  (三)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

  19.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宁乡县皇家贵族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17号民事判决书〕

  20.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5648号民事判决书〕

  21.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

  22. 北京完美建信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南宫市广播电视台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

  23. 孙德斌与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申2416号民事裁定书〕

  24. 北京百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丽江茶马古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301号民事判决书〕

  25.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709号民事判决书〕

  26. 河南省银都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397号民事判决书〕

  27.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民事判决书〕

  28. 邱怀喃、邱怀芬、曾君富与贵州省博物馆、贵州省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西安美术学院、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民政府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1141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

  29. 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南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33号民事判决书〕

  30. 张仁勋与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曹培均、宜宾市砖瓦协会、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县四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创力机砖有限责任公司垄断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民事判决书〕

  31.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陆智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11133号民事判决书〕

  32. 珠海仟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鹏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策略一二三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南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昊、肖鑫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知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

  33. 长沙文和信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城中区老浮桥龙虾餐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终1819号民事判决书〕

  34. 海南省盐业总公司与江苏金桥制盐有限公司、海口方韦物流有限公司、海南韦方盐业有限公司、李存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

  35.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

  36. 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与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知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

  37.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875号民事判决书〕

  38. 兰州市城关区新东方学校与李虎、黄莉娜、吴丹、兰州市七里河区菁英英语培训学校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

  (五)植物新品种、技术合同及禁令纠纷案件

  39.山西利马格兰特种谷物研发有限公司与新疆西农惠民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克东县金色阳光种子经销处、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知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

  40. 厦门市拙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智童时刻(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曾庆利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098号民事判决书〕

  41.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民初0115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2. 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任晓平、孙杰、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行终406号行政判决书〕

  43. 爱立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513号行政判决书〕

  44. 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370号行政判决书〕

  45. 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石一龙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3768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6. 马振予等4人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

  47. 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丹阳市丰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蒋启华等6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

  48. 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与张业锋、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29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

  49. 姜建辉等6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2568号刑事裁定书〕

  50. 孔丹丹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402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

 




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

   一、“小i机器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臻公司)是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本专利是实现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对话,使用格式化的命令语句与机器人做互动游戏的专利。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法院均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现本专利利用聊天机器人系统的游戏服务器进行互动的游戏功能,符合专利法对充分公开的要求,故维持本专利有效。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专利授权历史档案,智臻公司认可游戏服务器功能是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重要原因,本专利说明书对于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连接完全没有记载,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本专利限定的游戏功能,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决定。智臻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中的游戏服务器特征不是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可以不作详细描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就可以实现相关技术内容,因此,本专利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关于充分公开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遂提审后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我国计算机人工智能领域的基础专利。“以公开换保护”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判断作为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已经充分公开,不仅是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审查和诉讼中的疑难问题,也直接决定了专利申请人能否对有关技术方案享有独占权。本案再审判决明确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标准,充分保护了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在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的同时,助力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储备。

  二、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2018年1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华为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未侵害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文森公司)三项中国专利权并请求确认中国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2018年4月,为反制华为公司的本案诉讼,康文森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华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19年9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确定华为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与康文森公司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2020年8月27日,德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康文森公司欧洲专利,判令禁止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提供、销售、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进口或持有相关移动终端,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等。该判决可在康文森公司提供240万欧元担保后获得临时执行。该判决认定,康文森公司向华为公司提出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要约未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康文森公司的前述要约中多模2G/3G/4G移动终端产品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约为本三案一审判决所确定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18.3倍。当日,华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华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即: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上述德国判决。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该裁定于当日送达。康文森公司在复议期内提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听证后,裁定驳回康文森公司的复议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首例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明确了采取禁止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的行为保全措施时应考虑的必要性、损害程度、适应性、公共利益以及国际礼让因素等,并首次探索日罚金制度,初步构建起中国“禁诉令”的司法实践路径。本案裁定促成当事人最终达成全球一揽子和解协议,结束了在全球多个国家的平行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红牛”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天丝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合资合同,约定成立合资公司,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泰国天丝公司为红牛公司提供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双方曾约定,红牛公司产品使用的商标是该公司的资产。经查,17枚“红牛”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为泰国天丝公司。其后,泰国天丝公司与红牛公司先后就红牛系列商标签订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红牛公司支付了许可使用费。此后,红牛公司针对“红牛”系列商标的产品,进行了大量市场推广和广告投入。红牛公司和泰国天丝公司均对“红牛”系列商标进行过维权及诉讼事宜。后红牛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红牛”商标权,并判令泰国天丝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红牛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种方式。判断是否构成继受取得,应当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就权属变更、使用期限、使用性质等做出了明确约定,并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在许可使用关系中,被许可人使用并宣传商标,或维护被许可使用商标声誉的行为,均不能当然地成为获得商标权的事实基础。最高人民法院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当事人系列纠纷中的核心争议。本案判决厘清了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界限,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释放出平等保护国内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是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四、“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芯公司)申请登记了名称为“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赛芯公司认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昇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未经许可,复制、销售的芯片与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相同,侵害了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故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经鉴定,被诉侵权芯片与涉案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实质相同,构成侵权,判决裕昇公司赔偿赛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裕昇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不服,提起上诉称:涉案布图设计图样的纸件不清晰,不应得到保护;不能以芯片样品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且涉案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并不以公开布图设计的内容为条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对象是为执行某种电子功能而对于元件、线路所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三维配置,对于独创性的证明,不能过分加大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权利人主张其布图设计的三维配置整体或者部分具有独创性应受保护时,应当对其独创性进行解释或者说明,然后由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此基础上综合判断该布图设计的三维配置是否具备独创性。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判决厘清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判断的基本思路,对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作出具体指引,有力地维护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利益。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对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使命担当。

  五、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刑民交叉案

  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宋祖兴与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西洋公司)签订《离职后义务协议》,约定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大西洋公司认为,宋祖兴向案外人武汉恒瑞谷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谷公司)提供注册资金和技术支持,并披露了大西洋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协议约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祖兴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经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已在恒瑞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玉祥(大西洋公司的前员工)涉嫌损害大西洋公司商业秘密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认定恒瑞谷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恒瑞谷公司及杨玉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侦查结果不涉及宋祖兴,亦无宋祖兴侵犯大西洋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认定。根据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恒瑞谷公司及杨玉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宋祖兴无关,故驳回大西洋公司的诉讼请求。大西洋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并未对宋祖兴提起公诉,故刑事判决不涉及宋祖兴是否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认定。因此,在刑事诉讼程序未对宋祖兴与恒瑞谷公司的关系进行审查与认定的情况下,不构成对本案民事诉讼程序的预决事实,也不应直接据此认定宋祖兴与恒瑞谷公司无关。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宋祖兴是恒瑞谷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其在离职后两年内以隐蔽手段隐名组建了与大西洋公司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恒瑞谷公司,违反了协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遂提审本案,并再审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了大西洋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裁判充分彰显了严惩不诚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司法导向。同时,通过厘清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明标准,促进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协同审理机制,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规则指引意义。

  六、OPPO“禁诉令”案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OPPO公司)应夏普株式会社要求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谈判过程中,夏普株式会社在域外针对OPPO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OPPO公司认为,夏普株式会社单方面就谈判范围内的专利提起诉讼并要求禁令的行为违反了FRAND义务,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夏普株式会社拥有的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对OPPO公司进行许可的全球费率作出裁判。同时,鉴于夏普株式会社可能以“域外禁令”胁迫其进行谈判,OPPO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夏普株式会社在本案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不得向其他国家、地区就本案所涉专利对OPPO公司提出新的诉讼或司法禁令,如有违反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 万元。在一审法院发出“禁诉令”后7小时,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向OPPO公司下达了“反禁诉令”,要求OPPO公司向中国法院申请撤回禁诉令。一审法院围绕“禁诉令”和“反禁诉令”,进行了法庭调查,固定了夏普株式会社违反行为保全裁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向其释明违反中国法院裁判的严重法律后果。最终,夏普株式会社无条件撤回了本案中的复议申请和向德国法院申请的“反禁诉令”,同时表示将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中国法院的生效裁决。

  【典型意义】本案颁发全球“禁诉令”、成功化解“反禁诉令”,表明了中国司法机关的鲜明态度,为企业公平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对中国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跟随者”转变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引导者”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七、“斗罗大陆”手游著作权侵权案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介绍】《斗罗大陆》系唐家三少(张威)创作的奇幻小说。张威将该小说的游戏改编权独家授予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同时,张威还创作了《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乾公司)通过多次转授权获得《斗罗大陆:神界传说》的游戏改编权。后吉乾公司开发了新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软件,并与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三九九公司)签订了分成合作协议,协议载明游戏的著作权人是吉乾公司。玄霆公司认为,吉乾公司、四三九九公司未经许可,侵害了其对涉案《斗罗大陆》作品的改编权,遂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涉案游戏属于大型游戏,如对所有章节进行公证,玄霆公司需要支出巨大成本,无疑增加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有违公平、效率原则。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不同的作品表达方式,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以游戏使用小说文字数量的比重进行判断,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技能、故事情节等元素,并考虑小说中独创性的内容在游戏中所占比重。在判断游戏所使用文字的比重时,可以对游戏资源库文件反编译,以辅助确定游戏是否使用了文字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吉乾公司开发的游戏大量使用了《斗罗大陆》小说中人物和魂兽名称、人物关系、技能和故事情节等元素,与涉案《斗罗大陆》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吉乾公司未经玄霆公司许可开发涉案游戏,侵害了玄霆公司享有的改编权,故判决吉乾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手机游戏侵犯文字作品改编权的认定问题。首次通过对游戏软件资源库反编译,提取其中的内容与文字作品的内容进行比对的方式,确定侵权游戏利用他人作品独创性内容的比重,提高了审判效率、拓宽了审理思路,是维护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妥善处理涉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新问题的鲜活司法实践。

  八、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开发运营个人微信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即时社交通讯服务。个人微信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主要为个人微信用户的账号数据、好友关系链数据、用户操作数据等个人身份数据和行为数据。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两被告)开发运营的“聚客通群控软件”,利用Xposed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产品中运行,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在个人微信平台中开展商业营销、商业管理活动提供帮助。腾讯公司向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享有微信平台的数据权益,两被告擅自获取、使用涉案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网络平台方对于数据资源整体与单一原始数据个体享有不同的数据权益。两被告通过被控侵权软件擅自收集微信用户数据,存储于自己所控制的服务器内的行为,不仅危及微信用户的数据安全,且对腾讯公司基于数据资源整体获得的竞争权益构成了实质性损害。两被告的行为有违商业道德,且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遂判决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6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数据权益归属判断及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认定的典型案件。本案判决兼顾平衡了各相关方的利益,合理划分了各类数据权益的权属及边界,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理性分析基础,也为防止数据垄断、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

  九、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纠纷案

  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唱壹佰公司)曾三次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发送《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要求书》,要求就音集协管理的相关曲目,直接与其签订使用合同。音集协复函均未同意,并要求其与案外人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沟通相关事宜。欢唱壹佰公司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音集协通过与天合公司合作的方式对其集体管理的音像制品或作品曲库系统进行授权签约,因天合公司提出不合理的签约条件导致双方协商无果,而音集协三次拒绝与欢唱壹佰公司直接签约。前述行为系将音集协这一非盈利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引入天合公司商业性集体管理的捆绑交易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服务市场,音集协目前是该相关市场中唯一的集体管理组织,其获得授权管理的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具有明显的数量和规模优势,从而在KTV经营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故应当认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根据现有证据,音集协与天合公司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天合公司并非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音集协所指定的第三方经营者,尚不足以证明音集协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制的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垄断行为。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了欢唱壹佰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机制、收费方式等诸多热点问题。判决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仍受反垄断法规制,厘清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性质,及时回应了反垄断执法司法的实践需求。本案判决积极倡导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序运行,有效保护权利人及各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十、“乐高”侵犯著作权罪案

  李海鹏等9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介绍】“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系乐高公司(LEGO A/S)创作的美术作品,乐高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销售。李海鹏指使杜志豪等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专门复制乐高公司前述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海鹏租赁的厂房内查获注塑模具88件、零配件68件、包装盒289411个、说明书175141件、销售出货单5万余张、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产品603875件。后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拼”品牌玩具、图册与乐高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本案提起公诉。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李海鹏伙同闫龙军、张涛、王沛圳、吕沛丰、王瑞河、余克彬、李恒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3亿3千万余元,杜志豪作为经销商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621万余元,情节均属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典型意义】本案是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打击力度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主犯李海鹏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对八名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刑事保护,严厉打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司法导向。

 

 

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

 

  《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规划》的出台,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

  《规划》立足新发展阶段,根据当前国内外形势新特点,提出能够更好满足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促进创新创造活力、适应国家发展目标需要的任务和要求。

  《规划》提出,到2025年,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司法公信力、影响力和权威性明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凸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

  《规划》明确,要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及种源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推进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带动技术产业升级;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裁判规则,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设,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机构布局;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竞争机制。

  《规划》强调,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保障,要求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注重优秀人才选拔培养,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助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增强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确保人民法院各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落地见效。

附《规划》全文:

 

法发〔202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

2021-202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2日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

2021-2025年)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正确认识和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与人民生活幸福的关系,与国家对外开放大局的关系,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十四五”时期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全过程,确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坚持改革创新,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向高质量发展。坚持开放发展,立足国情,推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更加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更加完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明显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司法公信力、影响力和权威性明显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社会满意度保持较高水平。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创新规律、适应国家发展目标需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成熟,知识产权审判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凸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

  (四)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全面贯彻实施专利法,充分发挥专利等技术类案件集中审理优势,强化司法裁判在科技创新成果保护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职能,切实增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和实效。加强对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严格审查,推动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统一协调,提升专利授权确权质量。健全有利于专利纠纷实质性解决的审理机制,防止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有效缩短审理期限。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及种源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推进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带动技术产业升级。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推动关键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保护力度,严格依法保护种业自主创新,有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全力提升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司法能力,推动完善区域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推进区域协同创新。

  (五)加强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保护。全面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于优秀文化引领和导向功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加大对文化创作者权益保护,准确把握作品认定标准,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作品特点确定相适应的保护力度,使保护强度与独创性程度、中国国情相协调。依法维护作品传播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维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尊重权利人意思自治关系,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监管联动协调,促进作品传播利用。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文化创作传播相关著作权保护新问题,完善司法保护规则,加强知识产权互联网领域法治治理。积极研究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明确司法保护规则。

  (六)加强商业标志保护。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促进知名品牌培育和商品服务贸易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品牌强国建设。依法严格审查行政裁决合法性,提高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质量。加大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惩治力度,促进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正常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界定商标权权利边界与保护范围,正确把握注册与使用在商标权保护中的关系,强化商标使用对确定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作用,积极引导实际使用商标。加强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切实遏制侵犯地理标志权利行为,保障区域特色经济发展。

  (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工作,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适时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制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市场封锁,促进公平竞争。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裁判规则,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的司法保护,解决不同标识之间权利冲突。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依法合理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有效遏制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关系,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合法权益。依法支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履职,形成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合力。

  (八)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依法采取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制裁诉讼妨害行为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侵权行为,切实降低维权成本。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裁判中精准适用,提高侵权成本,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要求,正确把握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界限,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

  三、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

  (九)完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全面总结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年试点工作情况,提出进一步改革方案,促进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设,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化解人案矛盾、优化内设机构、构建人才梯队,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机构布局。加强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功能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引领作用,着力解决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

  (十)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证据、诉讼程序等相关规定。优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协同推进机制,推动行政确权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在程序衔接、审理机制、裁判标准等方面相互协调。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根据案件情况和审判需要依法适当调整管辖布局,加强特定类型案件集中管辖。完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加强技术调查人才库建设,充分发挥人才共享机制功能。大力倡导诚信诉讼,严厉制裁毁损、隐匿和伪造证据等行为,有效规制滥用权利、恶意诉讼,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十一)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布局,积极构建与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相适应的管辖制度,推动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程序方面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联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确保裁判结果内在协调统一。优化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程序,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十二)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推动简单知识产权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探索简单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根据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特点,完善不同诉讼程序、诉调程序之间转换机制和规则。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简化常见简单案件裁判文书格式。提升知识产权类纠纷诉前调解质量,优化调解案件司法确认程序,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四、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十三)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监督和指引功能,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健全以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为引领、以指导性案例为指引、以典型案例为参考的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体系,优化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检索制度,构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机制。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案例和裁判文书数据库深度应用,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促进裁判标准统一。

  (十四)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切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有效推动知识产权纠纷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职能部门、仲裁机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等协调配合,因地制宜创新知识产权解纷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

  (十五)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有关部门数据专线连接工作。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积极参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十六)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竞争机制。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妥善审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切实保护我国公民、企业境外安全和合法权益。强化国际司法合作协作,妥善解决国际平行诉讼,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深化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司法合作,积极促进知识共享。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司法领域全球治理,通过司法裁判推动完善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

  五、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保障

  (十七)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筑牢服务国家大局意识,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核心利益。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增强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各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落地见效。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审判权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扎实开展法院队伍教育整顿,确保忠诚干净担当。

  (十八)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七种能力”要求,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和岗位职责,全面提升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储备和遴选机制,加强优秀人才选拔,重视培养符合“三合一”审判要求的复合型人才,注重增强队伍稳定性。建立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形式多样的人员交流机制,有计划选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有培养潜力的知识产权法官到有关部门挂职。

  (十九)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实现信息化建设与知识产权审判深度融合,推进上下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类案件办案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案件审理电子化水平,实现电子卷宗在线归档、互联网查阅。充分发挥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立案、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在线开庭等信息化技术普及应用。加强司法大数据充分汇集、智能分析和有效利用,为知识产权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务求实效。最高人民法院将统筹协调,加强指导,推进落实,确保规划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21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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