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QQ“嘀嘀嘀”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考量

发布时间:2021-04-14 00:00阅读量:1

案例 | QQ“嘀嘀嘀”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考量

 

QQ软件提示音是否具有显著性

——腾讯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案 

 

裁判要旨与启示

对于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除应考虑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外,还应结合声音商标声音的时长及其构成元素的复杂性等因素,综合考察其整体在听觉感知上是否具有可起到识别作用的特定节奏、旋律、音效,从而对其可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作出判断。

 

案件名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案件

案号: (2016)京73行初3203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

2014年5月4日,腾讯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声音商标“嘀嘀嘀嘀嘀嘀”(简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8类的下列服务项目上:电视播放;新闻社;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电子邮件;信息传送;在线贺卡传送;数字文件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在线论坛;电话会议服务。

2016年4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由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组成,使用在指定使用项目上缺乏显著性,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考察诉争商标是否属于被诉决定所认定的“较为简单”的情形,应当综合考察诉争商标整体在听觉感知上是否具有可起到识别作用的特定的节奏、旋律、音效。

本案诉争商标虽然仅由同一声音元素“嘀”音构成且整体持续时间较短,但诉争商标包含六声“嘀”音,且每个“嘀”音音调较高、各“嘀”音之间的间隔时间短且呈连续状态,整体在听觉感知上形成比较明快、连续、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且并非生活中所常见,因此,其并不属于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声音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

诉争商标所依附的QQ软件作为即时通讯软件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范围广泛、市场占比份额较大、使用群体所涉及的领域众多,诉争商标作为QQ软件默认的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已经与QQ软件之间形成了可相互指代的关系,诉争商标的声音亦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QQ软件、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在互联网行业中,通过提供增值服务或开发衍生产品、升级技术产品等商业模式以实现商业目的,是互联网企业的通常选择。

QQ软件进入市场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QQ软件先后增加了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电子邮件、在线贺卡传送、数字文件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超级群聊天等服务项目,而超级群聊天服务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话会议服务在功能上完全相同。

 

 

虽然前述服务项目并未使用诉争商标的声音,但是前述服务项目与“信息传送”均属于QQ软件作为综合性即时通讯平台提供的服务,且诉争商标的声音亦已经与QQ软件建立了对应关系,因此,诉争商标使用在前述服务项目上亦具有显著性。

诉争商标可注册的服务项目范围也应当与诉争商标本身的知名度、影响力相适应。电视播放与新闻社服务与“信息传送”均属于国际分类第38类“电信”领域,且《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8类特别注释“第三十八类主要包括至少能使二人之间通过感觉方式进行通讯的服务”,前述服务项目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着比较紧密的联系。

而且,互联网企业间的竞争实质上就是平台间的竞争,互联网企业为提升自身竞争力也会促进自身平台的产品结构创新、增加平台服务内容。对于腾讯公司而言,通过QQ软件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平台提供电视播放、新闻服务项目也是其实际发展模式。

另结合上述对于QQ软件知名度、“QQ”商标知名度、诉争商标知名度及相互之间对应关系等方面的分析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项目上可以起到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诉争商标的声音虽系QQ软件在运行过程中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但该提示音系人为设定,亦非该软件运行过程中所必然带来的结果,不属于功能性声音。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认定,诉争商标的声音整体上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能够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被告认定其不具备显著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一、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35304号关于第14502527号“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就第14502527号“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微信联系方式

微信联系方式

总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7号钱江浙商创投中心C座2楼

上海分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9号来福士广场T2写字楼23层

友情链接:

律化带合同库    律化带科技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2016 浙ICP备1602164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5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