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之规则思考
著作权合理使用之规则思考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对作品进行使用既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
首先,判断一种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12种情况,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也规定了8种数字环境下“合理使用”的情形。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因此对于版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或可参照国际上的“三步检验标准”。
三步检验标准:
1.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
2.与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相冲突;
3.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目前,发达国家一般并不将“为个人欣赏进行的复制”列入“对权利的限制和例外”,更不承认大量下载可构成“合理使用”。毕竟下载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复制行为,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的复制更加便捷高效,甚至还能保持极高的品质。虽然使用目的是为个人欣赏、学习,不会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但是使用三步检验标准来评判,还需考虑是否影响到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举例来说,现在电子书、数字音乐基本可以完全取代纸质书、唱片,大量作品都可以数字形式进行呈现,当大家都在使用电子书的时候,必然导致纸质书的销量下降,而电子书与纸质书的成本以及收益又不可一概而论,一味认定个人使用即为合理使用,此种方式是否合理尚有待商榷。
早在MP3红火的年代,大量个人用户通过下载MP3歌曲,取代购买正版唱片,导致正版唱片销量在美国等国家出现大幅下滑,一度影响唱片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是鉴于此,发达国家认为个人用户对于作品的合理使用这一项条款应该有一个度的限制,我国是否应该为这项使用设定一个界限,或许还需要时间与实践的探索。
合理使用是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平衡,若是因此进而造成权利人不合理的损失,影响权利人正当的经济收益,平衡点将被动摇,不利于社会稳定有序地发展。最后,希望各种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帮助我们建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国内创新创作意识,丰富国内优质正版作品,完善国外作品引入制度,推进国外优质正版作品引入。
作者 | 张岳镇
编辑 | 袁之慧(y2013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