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兄弟》与“恶搞吐槽”文化的碰撞

发布时间:2021-03-22 00:00阅读量:1

《葫芦兄弟》与“恶搞吐槽”文化的碰撞

 

基于“搞笑”目的对原作改编有损原作声誉的认定,恶搞吐槽的界限到底在哪里?上美影“葫芦娃”维权成功获赔150余万,《十万个冷笑话·福禄篇》下架后,希望能从此案中得到答案。

 

 

 

日前,偶然看到《十万个冷笑话》动画创作公司与《葫芦兄弟》动画创作公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案件,此案经历二审,最终还是认定属于侵权,维持原判判赔。

 

<案号:(2019)沪73民终390号>

 


《十万个冷笑话》是由很多个小故事所组成的一部动画,以吐槽搞笑为主,其中不乏对一些历史人物、童话故事以及经典故事的“恶搞”。此处所说的恶搞,不能说完全就是歪曲人物形象(毕竟构成与否需要法院去评判),我认为它主要的作用是让人眼前一亮,或许也可以说是“反差萌”。关于“反差萌”的解释,百度如是说道:网络流行词,是萌属性的一种,是指人物表现出与原本形象不同的特征或多种互为矛盾的特征而产生萌的状态。这两种或多种萌点相互矛盾,产生反差却又相互衬托。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大体归纳为时间空间反差,性格反差,外貌形象反差等。也可视为一种衬托的表现手法。

 

 

就是这样一部轻松欢快的动画,里面有一个篇章就是关于经典故事《葫芦兄弟》的,称为《福禄篇》。《葫芦兄弟》中的葫芦娃是上海美影厂公司原创的动漫形象,在中国已家喻户晓,具有极高独创性和知名度。《福禄篇》中同样出现了与之相似的福禄娃,故事发展也有所相似,只是多了如前所述的吐槽搞笑因素,这也可以说是现在很多动画观众都比较乐意看的一些因素。这种搞笑吐槽文化在适用时难免会触及到版权的些许问题,本案便是其中之一。

 


案件事实

 

1984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员工杨玉良(历任文学组编剧)根据民间故事《七兄弟》创作了《七兄弟》文学剧本大纲。1985年底,美影厂正式立项《葫芦兄弟》(最初名为《七兄弟》),成立摄制组进行拍摄,并绘制葫芦娃动漫角色造型稿。1986年至1987年,美影厂创作完成《葫芦兄弟》动画片第一集至第十三集的内容,并先后通过电视台播出和电影院公映。《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第4、5、6集为《福禄·篇》,分别于2012年11月30日、2012年12月28日、2013年2月1日首次发行,片尾字幕均载明“原作寒舞”“原作改编自同名原创漫画《十万个冷笑话》”“有妖气原创漫画梦工厂出品”等内容,被控侵权的10个动漫形象包含其中。北京版权保护中心于2015年10月29日、2017年11月27日先后对动画片及其中的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蛤蟆精动漫形象进行作品登记,作者及著作权人均登记为四月星空公司。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对于两部动画的鉴定结论为《福禄·篇》中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六个美术作品与《葫芦兄弟》动画片中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六个美术作品人物形象不相同,服装及饰品相似。双方作品的六个人物形象整体上是关联的,在服装及饰品的表达、色彩的选择和组合、人物对应的关系上看,都存在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因此从整体上看,双方作品中的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的人物美术形象是相似的。而且,双方作品中相同、相似的服装元素与四月星空公司提供的《中国传统神话人物绣像图典》《封神演义》、百度词条“鸿蒙三灵根”“先天灵根”中的相关内容表达并不相同。《福禄·篇》与《葫芦兄弟》动画片的故事脉络中的开端、发展相似,但结尾不同;人物设置相似比例为75%,人物关系相似比例为50%,人物技能相似比例为100%;在桥段设计上,《福禄·篇》30个桥段中有8个桥段和《葫芦兄弟》动画片是相似的,相似比例为26.7%。

 

 


法院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葫芦兄弟》中的动漫形象葫芦娃、爷爷、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属于美术作品,美影厂公司系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福禄·篇》前序部分出现的爷爷、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动漫形象均以剪纸形式出现,上述动漫形象与《葫芦兄弟》动画片中对应的动漫形象仅有细微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福禄·篇》前序部分的内容系简要介绍《葫芦兄弟》第一、第二集的内容。前序部分并非是与正片毫无关联的独立篇章,其内容与后面的正片紧密相关。《福禄·篇》的作者制作前序部分的目的并非为了介绍、评论《葫芦兄弟》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是为了使观众将《福禄·篇》与《葫芦兄弟》产生联系,借助《葫芦兄弟》的知名度推广《福禄·篇》。

 

 

六个福禄娃与六个葫芦娃的不同之处为动漫形象的身体部分,两者的相似部分为服饰部分,即使服饰采用同样的元素,作者无论是在作为服饰的植物的品种、形状、颜色等方面的选择,还是对坎肩和短裤的款式、色彩的搭配,作者均有较大的创作空间。葫芦娃的服饰属于该动漫形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服饰的材质、款式、颜色、搭配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创性的表达。作者通过葫芦娃的服饰,表现了葫芦娃的身世及葫芦娃淳朴的性格特征。葫芦娃的服饰作为一个整体具有独创性,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类型。影视作品通过画面、声音、镜头组接、故事情节等进行表达。《葫芦兄弟》和《福禄·篇》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福禄·篇》前序部分系对《葫芦兄弟》动画片第1集、第2集内容有选择性地缩略重现,侵害了美影厂公司对《葫芦兄弟》动画片享有的复制权。

《福禄·篇》中与《葫芦兄弟》相同或相似的情节主要有:蛇精绑架了老汉,从七个葫芦中诞生的福禄娃先后去救爷爷;福禄娃在救爷爷过程中各自展现出的不同超自然能力,大娃有变大的能力,二娃有千里眼、透视眼,三娃钢筋铁骨、刀枪不入,四娃有喷火的能力,五娃有喷水的能力,六娃有隐身能力,七娃使用宝葫芦;七个福禄娃救爷爷均失败,被蛇精放入炼丹炉中。《福禄·篇》使用了《葫芦兄弟》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表达,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对作品的修改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情感,导致作者声誉受到损害,即是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二审法院认为,并非所有观众对原作品产生不良印象才能认定作者声誉受损。只要导致公众对原作品的评价降低,即可认定为作者的声誉受损。根据相关公众对《福禄·篇》的点评,虽然有些观众并不认为《福禄·篇》降低《葫芦兄弟》的声誉,但也有不少观众认为《福禄·篇》“毁三观”“毁童年”,即《福禄·篇》会导致原作声誉的降低。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十万个冷笑话》动画创作公司侵犯《葫芦兄弟》动画创作公司著作权,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并赔礼道歉。至此,该案也正式落下了帷幕。鉴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此类新兴文化还是需要慎重开展,以免触及侵权。

 

最后,大家知道穿山甲到底说了什么吗?

 

 作者 | 张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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