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冠生园”商标之争

发布时间:2021-03-22 00:00阅读量:1


老字号“冠生园”商标之争

[(2020)沪73民终167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案所涉“冠生园”商标系食品行业一知名品牌,案件经历二审,最终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

 

 

“冠生园”发展进程

 

 

1918年,冼冠生先生和上海梨园界四位艺人在上海创办“冠生园”,自产自销蜜饯、糖果,兼营粤式茶食。

 

1923年,冠生园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1928年,冠生园陆续在南京、汉口、重庆、天津、贵阳、昆明等地创设分店或分公司。

 

1956年,冠生园实行公私合营,并更名为冠生园食品厂,成为国有企业。冠生园股份有限公司解体,上海总部一分为三,各地分店企业均隶属于地方,与上海冠生园再无关系,只有冠生园字号被保留。

 

1976年,上海爱民食品厂并入冠生园。

 

1987年,上海长征食品厂并入冠生园食品厂,成立了上海冠生园食品总厂,继而又组建成立上海冠生园食品联合总公司。

 

1993年,上海冠生园食品联合总公司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总厂、上海天山回民食品厂、上海华山食品厂合并成立了资产经营一体化的冠生园(集团)总公司。

 

1996年,上海工商冠生园实现合并,统一字号,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改制成立。

 

1997年,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即上海冠生园公司)成立,注册资本80,871.4万元,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食品生产、文教体育用品、服装的销售、烟草专卖零售,食品流通。案外人上海冠生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系上海冠生园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生产冠生园品牌的月饼。

 

2000年9月27日,国家商标局认定“冠生园”商标为驰名商标,所附图样为“冠生园”文字及“生”字图案。

 

2006年,商务部以09045号证书认定“冠生园”注册商标为“中华老字号”。

 

2004年8月,上海冠生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月饼在2004中国著名月饼品牌评议推举活动中被评选为中国名饼;2007年、2012年、2015年,上海冠生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冠生园广式月饼分别荣获2007、2012、2015年度上海名优食品;2008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7年,上海冠生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的生字牌冠生园月饼分别被评选为2008、2013、2014、2015、2017中国月饼文化节“中国名饼”;2017年8月,上海冠生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等豆沙、香浓椰蓉等月饼荣获2017上海名特优月饼。

 

2012年5月27日,上海冠生园公司经受让取得3个涉案商标专用权。

 

 

 

案件事实

 

 

上个世纪80、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全国兴办联营企业,各地均出现“冠生园”字号的企业,本案新都冠生园公司即在此背景下设立。1991年10月29日,重庆冠生园食品公司与新都蕊春园食品厂签订《联营协议》,约定双方联营成立新都冠生园食品联营厂,期间经多次改制、更名,至2006年5月31日更名为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即新都冠生园公司现企业名称)。可见,新都冠生园公司取得“冠生园”字号有其历史渊源与时代背景,新都冠生园公司与新都县冠生园食品联营厂具有承继关系,新都冠生园公司注册、使用“冠生园”字号可追溯至1991至1992年间,早于上海冠生园公司取得“冠生园”字号时间,亦早于“冠生园”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时间。同时考虑到,一个传统老字号因历史原因形成一脉相承之下多个老字号经营主体并存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经营主体都不具有恶意,形成的字号权具有其正当性。本案新都冠生园公司在当地经营多年,具有一定的规模与生产能力,如新都冠生园公司完整规范地使用其企业名称,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上海冠生园公司主张的被控侵权标识一共有四种使用方式

 

为新都冠生园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右侧为“新都冠生园出品”,放弃专用权)的行为;

 

为新都冠生园公司在月饼和粽子产品、网站、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新都冠生园”、“新都冠生园出品”等字样的行为;

 

为新都冠生园公司注册并使用“xdgsy.com.cn"域名的行为;

 

四为新都冠生园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中所附图片,其中一张显示有三幢建筑物,上方标注“新都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在中间一幢建筑物上方标注“冠生园”字样即上海冠生园公司主张的新都冠生园公司在企业招牌上突出使用“冠生园”字样的行为。

 

 

 

二审法院归纳争议焦点

 

 

一、新都冠生园公司将“冠生园”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完整规范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二、新都冠生园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使用“新都冠生园出品”字样、在建筑物上使用“冠生园”字样以及注册使用“xdgsy.com.cn”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上海冠生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三、一审的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争议认定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民事权利一律平等。商标权与字号权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分别保护不同的法益。商标系依据商标法申请注册而来,主要标示商品来源,彰示商品声誉;而字号系依据公司企业法依法登记而取得,主要用于区分民事主体,彰示企业商业信誉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两者依据不同法律取得,同受法律保护,没有轻重之分;当两者产生权利冲突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等处理原则。新都冠生园公司使用“冠生园”字号有其时代背景和历史渊源,且其企业名称中包含有详细的行政区划名称,并自行申请、使用了新冠、禧月坊等注册商标,主观上并无攀附上诉人知名企业字号的故意。根据已查明事实,上海冠生园公司主张新都冠生园公司注册并完整规范使用“冠生园”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一种使用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上海冠生园公司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上海冠生园公司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故本案上海冠生园公司对此种情况有异议应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第二种使用方式,新都冠生园公司与上海冠生园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当知晓上海冠生园公司的涉案“冠生园”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重庆冠生园食品公司联营结束时,亦知晓不得再使用冠生园牌名、商标和包装;其注册商标时,亦注明该商标当中的“新都冠生园出品”放弃专用权,即该部分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不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新都冠生园”、“新都冠生园出品”等字样的方式,特别是在产品、包装物上使用以及在网站、微信公众号上作为产品推荐之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上海冠生园公司涉案“冠生园”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在“冠生园”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新都冠生园公司应当在相关标识的使用方式上予以合理避让。且根据新都冠生园公司的举证,其自有商标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企业字号本身的知名度却未涉及,然从其实际使用的方式包括产品的标识位置来看,其“新都冠生园”信息更为突出,且“冠生园”部分以不同字体、不同大小的方式予以呈现,较易使相关公众将注意力着重放于“冠生园”三个字上,难谓正当。本案中,“冠生园”既是上海冠生园公司的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又是上海冠生园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字号,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亦无法区分新都冠生园公司的该种使用方式系指向企业名称还是指向商标,该种使用方式易使相关公众将上述标识与上海冠生园公司的涉案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第三种使用方式,从中国消费者的阅读习惯来看,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仍为“冠生园”中文字样,故上海冠生园公司主张的3个涉案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冠生园”中文字样。将之与被控侵权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xdgsy”进行比对,难以认定两者构成相同或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xdgsy”只是字母组合,其读音和含义并不具有唯一性,难以认定其与“冠生园”存在相对应的关系,故该种使用方式不构成商标侵权

 

第四种使用方式,该图片同时标注了“新都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冠生园”字样,上述在图片上的建筑物使用“冠生园”字样,难以认定为系与上海冠生园公司的3个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如:谷制品、面制品、月饼、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面粉制品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该种使用方式亦不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侵权获利,亦未提交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在考虑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新都冠生园公司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后依法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最终判赔50万元。

 

至此,这场商标之争终是落下了帷幕,新都冠生园公司将在之后停止对上海冠生园公司的侵权行为。本案涉及几种商标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可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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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 | 袁之慧(y201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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