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特许经营合同专题(二)-被特许人如何避坑之“五查三审”

发布时间:2020-11-23 00:00阅读量:1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陈晓东

之前在特许经营合同专题(一)中跟大家分享了对“冷静期”条款的理解和实务操作,本期将继续进行特许经营合同专题。本期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广大的被特许人和对某一品牌有合作意向的潜在被特许人,私将商业特许经营合作中被特许人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归纳为“五查三审”,希望能够帮助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被特许人能够在鱼龙混杂的特许经营市场上避一些坑。

一、第一查-查备案

特许经营商业模式在相关立法者眼中是一种涉及面较广、牵扯的利益主体较多的商业模式,所以立法者在立法时会对其予以一定程度的监管,同时鉴于市场经济的自由性,立法者也赋予了其较高的商业自主性。体现在法条上,便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特许经营商业活动备案

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故特许人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是法定义务判断一个特许经营品牌/主体是不是一个合格合规的特许经营品牌/主体,首先需要看其有没有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虽然备案是法律规定的基础义务,但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的特许人都是光着膀子上阵,截止至撰稿日,北京是拥有最多备案企业的省份,为1001家,第二名上海只有602家,全国范围内备案的特许人为5562家。

附查询网站:http://txjy.syggs.mofcom.gov.cn/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

二、第二查-查商标

根据商务部资料显示,在已经备案的5562家特许经营企业中,按照经营资源类型统计,拥有注册商标的5086家,拥有专利的244家,这个比例推及到未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由此可见,注册商标是特许经营资源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如果没有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商标存在瑕疵,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就会被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查询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主要是查3个方面:第一层次是查有没有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否在特许人名下,如果不在特许人名下特许人是否有合法的使用基础;第二层次是注册商标的类别是否正确。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需要在第35类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以及本行业对应的大类上取得注册商标。第三层次是查注册商标是否合规使用。特许人可能在特许经营活动中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如未按注册商标的样式使用等,也会带来商业风险。

附查询网址:http://sbj.cnipa.gov.cn/ 中国商标网

三、第三查-查专利

对特许人以拥有专利为宣传噱头时,被特许人需要重点审查专利的相关情况。具体查询专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专利)、有效性(专利被无效的风险高低)、经济性(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的经济价值大于实用新型专利大于外观设计)

附查询网址:http://cpquery.sipo.gov.cn/ 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

四、第四查-查诉讼

诉讼情况能很好的反映出一家公司的风险高低。如果特许人涉及的诉讼较多,并且案由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情况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发生纠葛的频率较高,特许经营活动就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

附查询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

五、第五查-查舆论

在正式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前,被特许人还需要查询一下特许人的舆论情况。这种查询配合诉讼查询一起进行,毕竟很多特许经营纠纷在诉调阶段就和解调解了,相关判决文书并未上网。舆论搜索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使查询的事实更接近真实事实。

以上查询网站为官方网址,当然也存在如企查查、天眼查等第三方查询网址,诸位可视情况选用。

六、第一审-审店面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就给了被特许人实地考察的机会。

被特许人需要到特许人的直营店面中实地考察店面的装修、位置、客流量、服务风格、服务水平、盈利状况等具体情况,做出评判。考察以秘密形式进行,可更能获取真实信息。

七、第二审-审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成立特许经营合作法律关系的证明,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被特许人在审查特许经营合同时,需要重点关注冷静期条款、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培训指导的具体内容与提供方式、产品或服务的标准与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特许经营的退出等内容。如果特许经营合同内容不完整需及时要求特许人补充。

八、第三审-审披露信息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特许人有向被特许人提供“(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的义务,但现实中,很少有特许人能完整、真实、准确的提供上述信息,这其实就导致了信息上的不对称

被特许人可以要求特许人提供如上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查,同时可以对照自己根据“五查”获取到的相关信息,做出判断。

2020年4月29日

 

撰稿人: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陈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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