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大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 0114 民初 12285 号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 & KEITH INTERNATIONAL 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 534101 华杰集团总 部大成连路 6 号#08-00。
代表人:黄文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大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狮岭镇振兴村六横上新屋路一巷 8 号 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4355743874G。
法定代表人:吴艳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与被告广州2市大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 院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原告华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被告大捷公司的委托诉讼 代理人贺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华杰公司的注册商标情况
第 3216114 号“ ”商标,核准使用在第 18 类 手提包商品上,注册有效期 2003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7 日。
上述商标知名度的证据:1.百度百科有关“Charles & Keith” 的词条介绍。该词条介绍,截止至 2014 年,“Charles & Keith”已 经在全球 36 个国家的各大城市的黄金圈设立了 450 家门店。2.搜狐 网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转发的《鞋服行业萎靡?CHARLES& KEITH 却 每年增开 30 家店,销售十几亿!》一文。3.搜狐网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转发的《海外专栏|百丽们卖不动 Charles & Keith 却红得没天 理》一文。大捷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因为上述内容都是网 络用户自行上传,是网络用户的观点,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二、大捷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情况
2019 年 2 月 26 日,华杰公司的代理人对淘宝平台的“接吻猫小 ck 代购”网店销售链接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该网店有以 下 15 个销售链接:1.“包包女小 ck2019 新款小包锁扣小方包斜挎单3 肩链条红色酒神女包潮”,有四种颜色可选,单价为 138 元,已售 4223 件,累计评论为 831 条。2.“小 CK 女包新加坡 2019 新款菱格 手提大包金属链条单肩斜挎通勤女包”,有三种颜色可选,单价为 148 元,交易成功 520 件,累计评论为 1699 条。3.“小 ck 包包女 2019 新款百搭单肩斜挎休闲时尚锁扣小方包迷你链条包”,单价为 138 元,交易成功 418 件,累计评论为 180 条,其中部分评论上传的实物 照片显示该女包的包装袋、吊牌使用了“CHARLES & KEITH”标识, 且与该交易快照中的商品款式相同。4.“新加坡小 ck 包限定色限量 2019 新款亮片包链条女包小方包单肩斜挎包”,单价为 148 元,交 易成功 32 件,累计评论 13 条,商品评论栏无商标使用情况的图片。 5.“小 ck2019 新款新加坡黑包质感锁扣小方包斜挎单肩链条酒神包 女包潮”,单价为 138 元,交易成功 28 件,累计评论 22 条,其中部 分评论上传的实物照片显示该女包的正面及吊牌处使用了“CHARLES & KEITH”标识,商品详情栏注明“该款和线下实体店一样五金带 LOGO, 店铺图片经过处理一切以视频实物为准,外包装购物袋都配有,请放 心购买!”。该链接展示的商品款式与上述第 1 个链接相同。6.“新 加坡信封包小 ck2019 新款女包限量包星空流苏包单肩斜跨链条包 包”,单价为 148 元,交易成功 30 件,累计评论 9 条,其商品详情、 评论栏的图片均无法看清商品使用的标识。7.“2019 秋冬新加坡小 ck 女包 CK2 公文包复古磨沙小方包单肩斜挎豆腐包”,单价为 168 元,交易成功 22 件,累计评论 24 条,其商品详情、评论栏的图片无4法看清商品使用的标识。8.“新加坡 2019 新款女包小方包 CK2-90680630 翻盖百搭邮差包单肩斜挎包”,单价为 158 元,交易 成功 12 件,累计评论 25 条,其中一条评论上传的实物照片显示该女 包的正面使用了“CHARLES & KEITH”标识,且与该交易快照中的商 品款式相同。9.“菱格链条包小 ck 黑色休闲百搭斜挎单肩包秋冬女 包菱格链条小香风”,单价 148 元,交易成功 14 件,累计评论 22 条,商品评论栏无商标使用情况的图片。10.“小方包女小 CK2019 锁扣复古设计宽肩带单肩斜挎小包女包”,单价为 158 元,交易成功 12 件,累计评论 18 条,其商品详情、评论栏的图片无法看清商品使 用的标识。11.“2019 新款小 ck 女包明星迪丽热巴同款单肩斜挎复 古小方包限量版”,单价为 158 元,交易成功 3 件,累计评论 11 条, 其商品详情、评论栏的图片无法看清商品使用的标识。12.“新加坡 2019 新款女包小 ck 复古休闲小包秋冬单肩包斜挎豆豆包”,单价为 148 元,交易成功 6 件,累计评论 19 条,其中一条评论上传的实物 照片显示该女包的正面使用了“CHARLES & KEITH”标识,且与该交 易快照中的商品款式相同。13. “新加坡 2019 新款女包小 CK2-30780627 菱格链条包手提单肩斜挎大包”,单价为 148 元,交 易成功 4 件,累计评论为 27 条,其中部分评论上传的实物照片显示 该女包的正面使用了“CHARLES & KEITH”标识。该链接展示的商品 款式与上述第 2 个链接相同。14.“新加坡 2019 新款女包链条小方包 小 CK2-80680689 编织百搭单肩斜挎包”,单价为 168 元,交易成功5 3 件,累计评论 17 条,其中部分评论上传的实物照片显示该女包的 正面使用了“CHARLES & KEITH”标识,且与该交易快照中的商品款 式相同。15.“女包小 CK2019 新款新加坡菱格金属链条手提大包单肩 挎斜通勤女包”商品,单价为 148 元,交易成功 0,累计评论 14 条, 其商品详情、评论栏的图片无法看清商品使用的标识。以上 15 个链 接在商品详情栏注明品牌为“CKARLES&KTNTH”或“other/其他”。上述“接吻猫小 ck 代购”网店登记的经营者为大捷公司。
当日,华杰公司公证购买了上述第 1、2 个链接项下的商品,并 于 2019 年 3 月 1 日收到该两款商品。庭审中,拆开华杰公司提交的 公证封存完整的包裹,包裹内装有两款商品,与上述第 1、2 链接展 示的商品相同,且该两款商品在外包装袋、正面、金属扣、吊牌、吊 粒、内侧洗水标等处均使用了“CHARLES & KEITH”字样,无大捷公 司的信息。大捷公司确认该两款商品系其销售,但不确认系其生产。
华杰公司未公证购买上述第 3-15 链接项下的商品,但主张第 3-15 链接所销售的商品亦为侵权商品,大捷公司对此不予确认。
华杰公司主张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CHARLES & KEITH”标识 与第 3216114 号商标相同,大捷公司认为构成近似。
庭审中,华杰公司确认上述 15 个链接均已删除,并确认上述第 1、2 个链接的删除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三、大捷公司的举证情况
大捷公司为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提交了昵称为“DS 蒋华”6与昵称为“恒达皮具厂”之间 2018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证据显示:2018 年 12 月 11 日,“DS 蒋华” 与“恒达皮具厂”加为好友,“恒达皮具厂”自称为邬小明;2018 年 12 月 13 日,“DS 蒋华”称“酒神包 黑色 20 红色 60 米白色 10” “这样刚好三袋”,“恒达皮具厂”回复称“好”;聊天中,“DS 蒋华”向“恒达皮具厂”转账 2 次,金额共计 11400 元,双方的其他 聊天内容看不出与本案的关联性。华杰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 议,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量巨大,该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商品 的来源。
四、有关赔偿的事实
1.华杰公司主张依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大捷公司侵权行为的 性质及情节、侵权恶意程度、维权开支等因素由法院酌情确定本案赔 偿数额。
2.华杰公司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显示:上述第 2 个链接所售商品数量为 7170 个,金额为 1054121.14 元;上述第 3 个链接所售商品数量为 1137 个,金额为 156391.9 元;上述第 5 个链 接所售商品数量为 305 个,金额为 42740.46 元;上述第 8 个链接所 售商品数量为 87 个,金额为 13546.37 元;上述第 12 个链接所售商 品数量为 57 个,金额为 8968.43 元;上述第 13 个链接所售商品数量 为 47 个,金额为 7316.99 元;上述第 14 个链接所售商品数量为 30 个,金额为 5029.82 元。以上销售额共计 1288115.11 元。以上调取7 的数据还显示上述销售数量绝大部分发生在 2019 年 1、2 月。
3.华杰公司为购买本案被诉侵权商品支付货款 286 元。华杰公 司还主张为本案支出公证费 1300 元、律师费 8700 元,但未提交对应 的发票予以证明。
4.大捷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皮箱、包(袋) 制造,箱、包批发及零售等。
五、原告华杰公司的诉讼请求:1.大捷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 售侵害华杰公司第 3216114 号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2.大捷公司赔偿 华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80 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大 捷公司承担。
六、被告大捷公司辩称:1.我方仅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 行为,并未实施生产行为,因为我方不具备生产能力,被诉侵权商品 来源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胡屋淘宝村市场的恒达皮具厂(全称不清 楚)。2.我方不清楚被诉侵权商品涉嫌侵权,且淘宝平台并没有提醒 我方,在知道侵权之后立刻下架了被诉侵权商品链接,故我方没有主 观恶意。3.我方销售时间短、获利低,华杰公司要求赔偿金额过高。 综上,请求驳回华杰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华杰公司享有第 3216114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 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
大捷公司确认华杰公司公证购买的两款被诉侵权商品系大捷公 司销售,有公证书、商品实物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关于 被诉侵权商品是否大捷公司生产的问题。被诉侵权商品上并无大捷公 司的信息,而且涉案网店并未宣称大捷公司系生产厂家,故华杰公司 主张大捷公司实施了生产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 支持。上述两款被诉侵权商品在外包装袋、正面、吊牌等位置突出使 用“CHARLES & KEITH”字样,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 成商标性使用,而且被诉标识亦使用在第 18 类手提包上,可以进行 侵权比对。将被诉标识“CHARLES & KEITH”与第 3216114 号商标进 行比对,两者字母、排列顺序均一致,构成相同,故大捷公司未经许 可,销售的商品使用了与第 3216114 号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了华杰 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涉案网店第 3-15 链接所销售的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的问 题。涉案第 3、8、12、14 链接所销售的商品情况已有对应的评论图 片予以证实,评论图片中商品的款式与对应链接的交易快照相同且使 用了“CHARLES & KEITH”标识,故华杰公司主张涉案第 3、8、12、 14 链接所销售的商品亦为侵权商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 涉案第 5、13 链接的评论图片显示,该两链接所销售的商品分别与第 1、2 链接的商品相同,故华杰公司主张该第 5、13 链接销售的商品 亦为侵权商品,理据充分,本院亦予以支持。涉案第 4、6、7、9、9 10、11、15 链接的名称虽使用了“小 ck”字样,但是“小 ck”并不 是华杰公司的注册商标,而且华杰公司未提交该 7 款商品实物予以佐 证,该 7 个链接展示的商品图片未显示品牌,故华杰公司主张涉案第 4、6、7、9、10、11、15 链接所销售的商品系侵权商品,理据不足, 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大捷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华杰公司确认涉案侵权商品 的销售链接均已删除,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大捷公司仍在继续实施销售 侵权商品的行为,故对华杰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不再予以调处。 大捷公司未举证证明“DS 蒋华”与大捷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且“DS 蒋华”与“恒达皮具厂”之间的聊天记录发生在 2019 年之前,仅体 现少量的酒神包交易,与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时间、销量不符,大捷 公司主张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恒达皮具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故大捷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鉴于华杰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大捷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 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1.华杰 公司的证据已证实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2.大捷公司侵权行为的 性质为销售。3.大捷公司的侵权主观故意程度。大捷公司在涉案链接 注明其销售的商品品牌为“CKARLES&KTNTH”或“other/其他”,但 实际销售的商品并未使用该标识,而是使用了与华杰公司注册商标相 同的标识,而且涉案网店注明“该款和线下实体店一样五金带 LOGO, 店铺图片经过处理一切以视频实物为准,外包装购物袋都配有,请放心购买”的字样,由此可知,大捷公司具有一定的侵权故意。4.大捷 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款式多、销量大、获利高。5.大捷公司经营时 间长、经营规模较大。6.华杰公司已公证购买被诉侵权商品,且委托 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必然产生一定的公证费、律师费。综上,本院酌 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 500000 元。华杰公司超出该数额的诉请, 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 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 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大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共计 500000 元;
二、驳回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1800 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4425 元,被告广州市大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737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 1011 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大捷实业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刘根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莺妍
戚玉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