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力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奚德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辖终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力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奚德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力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力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奚德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奚德通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是“太阳风名址智能翻译系统V2.0”软件的著作权人。力挚公司未经其许可,复制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侵犯其著作权。请求判令力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力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而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本案系第一审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力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力挚公司负担。
力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于2017年1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1月6日缴纳受理费用,但原审法院却于1月5日作出了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存在程序瑕疵。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奚德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奚德通以力挚公司涉嫌侵害其研发的“太阳风名址智能翻译系统V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三款关于“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虽然原审法院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故本院予以维持。力挚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
审判员 史尊魁
审判员 江 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阮海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