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阅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6 00:00阅读量: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73民辖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阅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阅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图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20450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网易公司上诉称:1.阅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该事实又与被侵权人住所地这一管辖连接点相关,属于与本案管辖权异议直接关联的核心事实,一审法院在未对前述事实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就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驳回网易公司的请求,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上海激萌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激萌公司)与刘丹在《摄影委托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人物写真套图中模特的具体着装和形态,也未约定刘丹在双方合同期内只能为激萌公司拍摄人物写真套装,不能证明涉案图片就是刘丹受激萌公司委托创作的摄影作品,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激萌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阅图公司不能基于《委托合作协议》主张其是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多个判例实质确立了“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管辖权异议纠纷中对与管辖权异议有关的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的裁判要旨。本案阅图公司是否系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这一问题,虽涉及到案件的实体问题,但同时也是与本案管辖权异议有关的核心事实问题,直接关系到一审法院是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应对此进行审查。2.即使网易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一审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应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网易公司的网络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等设备均在广州市天河区,即使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也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本案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基于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也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阅图公司诉称,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系网易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163.com网站提供阅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可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规定。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阅图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属于北京市辖区,故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网易公司主张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此阅图公司向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本案应适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的主张,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规定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并不存在冲突,只要本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域管辖要求,相应的法院对本案即都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丽娜
审  判  员   李迎新
审  判  员   李 洹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杨培培
书  记  员   郑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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