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益贴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完美天使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03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民初894号


  原告:杭州益贴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金英,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完美天使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明、龙柏辰(实习),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文,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妆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文,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巨一享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陆晨奇,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益贴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完美天使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妆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巨一享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益贴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以部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益贴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益贴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与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原告杭州益贴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益贴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审 判 长  潘才敏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人民陪审员  陈 格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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