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与柳加杭、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03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2196号之一
原告: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先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仙凤、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加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杰、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铃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枝靖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杰、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加杭、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铃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孟
人民陪审员 王金妹
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安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