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与钱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03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4110号
原告: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先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仙凤、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