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彩娟与赵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02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5522号
原告:胡彩娟。
委托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港。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彩娟诉被告赵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彩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李旭红
人民陪审员 楼志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