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新晓与苏州悠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02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初2830号
原告:胡新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悠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婷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陈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晓诉被告苏州悠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新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收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新晓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书青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人民陪审员 马庆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姝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