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蔡井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02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9223号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井坤。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井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寅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梦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