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姜九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0-30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初4130号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九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gt;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九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
人民陪审员 郑芳亚
人民陪审员 黄 维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吴联倘
书记员张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