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罗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0-30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初2697号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亮。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罗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允许。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由原告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玲
审 判 员 李 程
人民陪审员 郑芳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