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潘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0-29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初3967号之一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俞明耀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吴联倘
书 记 员 石馨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