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蒲腾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0-29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9233号之一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腾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蒲腾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因被告蒲腾锋采用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本院依法适用公告送达,并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8)浙0110民初192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  李旭红
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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