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传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0-29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9210号之一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传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传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传勇须以公告方式送达,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8)浙0110民初1921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接到本院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于2019年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共计79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如兴
人民陪审员  楼志明
人民陪审员  郑也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郎梦佳
书 记 员  王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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