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宗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0-29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9201号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宗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长丰,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宗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共计24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成文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郎梦佳
书 记 员 王梦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