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善真与蔡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0-28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初2858号
原告:季善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季善真与被告蔡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10月15日,原告季善真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2019年10月21日,原告季善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季善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善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善真负担。
原告季善真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王 玲
人民陪审员 倪 健
人民陪审员 马庆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天马




